摘要 如何使流动人口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在他们的流入地得到义务教育的机会,这不仅关系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关系到“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的真正实现,但是,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并不容乐观。本文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展开讨论,按发现问题、阐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首次提出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还可以让社会工作者介入学校帮助解决。
关键词 流动人口 子女 义务教育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真正的做到能让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一、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现状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流动人口”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流动人口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我国国情,流动人口可定义为:离开了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从动态看,流动人口是实现人户分离的地区之间流动的人口;从静态看,流动人口是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户口,却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某一地区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1]。
(二)我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
1.就读于“流动学校”或“打工者子弟学校”
“流动学校”或“打工者子弟学校”实际上是一个意思,都是流动人口自办学校,这类学校有正规的,也有非正规的,但是符合国家办学要求的占少数。因为这类学校基本上以私人集资兴办为主,主要依赖学生的学费来维持学校的运转,为了维持学校的开支,必须想尽办法以最节约的方式来开支,所以多数设施简陋,缺少必要的办学条件,再加上教师待遇不好,导致教师流动性较大,给孩子幼小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教学质量不高。但是,由于在此类学校上学,学费相对而言比较低,于是聚集大多数中低层流动人口的子女就读。
(二)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借读
这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的方式。但是,在这类学校里读书的家庭都是比较宽裕的,因为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赞助费”等,这对于低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另外对于在外地借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少年来说,教学环境的改变,教材差异,课程进度和难度的差异,教学方法的不同都影响着其学习的效果。同时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借读”的身份,以及在评奖、评优中受到的歧视,给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着这些孩子的身心发展。
(三)私立学校或寄宿学校集中了大量中高层流动人口子女
这类学校是为了满足那些在外地经商或办公司取得了一定成功或拥有一定资金的流动人口的要求。这种学校办学条件比较正规,教学设备也比较齐全,教师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教材也按国家统一规定使用,但是由于高额收费,把大量的中低层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拒之门外。
(四)未随父母流动的“留守儿童”在流出地接受义务教育
由于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受到种种政策上限制和费用负担的限制,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出地接受义务教育,但由于远离了父母,其学习成绩也并非是理想的效果。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教育不能忽视这部分儿童的正常教育。
(五)部分儿童无学可上失学、辍学
由于流动人口中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家庭收入也不高,更加之在流入地入学的种种困难,造成一定数量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不过主要的原因在于经济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和“借读费”等。
二、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原因
(一)教育制度改革滞后
1、“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地方办学格局。
中国大部分农村采取了“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三级办学”是指县办高中、乡(镇)办初中、村办小学;“两级管理”是指县、乡两级政府统一管理[2]。这样,我国广大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收入和社会资金的调动,省级政府只给予义务教育少部分拨款,国家财政也只对特别困难的西部地区提供少量的专项补助。我国所采用的这种教育财政体制给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带来了额外的教育成本流出地儿童享受不到原地政府的教育补贴,同时又没有资格享用流入地政府补贴,为了上学,(在公办学)只好交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这对于他们原本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2、就近入学原则。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一规定在目前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会产生两方面不利:其一,在我国目前教育资源的质与量的地区配置极不均衡、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由于法制还不很健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容易产生“以权择校”、“以钱择校”、“以关系择校”的不公平现象;其二,为公办学校对户口不属于本地的外来学生——比如流动人口子女——征收一定的“借读费”或“赞助费”又增添了一个“依据”。
(二)户籍制度的羁绊
近几年来,我国尽管对人口流动的限制逐步放宽,流动及其子女有了进城务工、上学的自由,但“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市人口与农村户口、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之间仍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屏障[3]。在受义务教育权上,就是非户籍地户口的居民不能享有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虽然从法律上讲,享有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连的“依户籍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就读政策,所以,流动人口子女尽管享有在流入地的居住权,但由于他们没有流入地的户口,因此也就不能享有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社会歧视和社会保障缺失
由于成长过程中家庭环境、文化氛围、经济状况等的差异,许多流动人口子女衣着、言行、学习、性格等诸多方面的表现与城市公办学校“本土”的学生有很大的差别,流动少年难以同城市儿童融合,在学校里不同程度地受到学生和教师的歧视。流动人口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形成自卑心理和不公平感,有时甚至形成与城市孩子的对立情绪,或者产生辍学的想法。另外,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不很雄厚,社会保障还不健全;有关农民方面的社保体系建设几乎还是空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方面的社保也就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