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体育教师群众性集体组织作用发挥不足。在我国当前的体育教师群体内,也不乏体育教师协会、体育教师工会等群众性组织,但就其现状和特点可概括为三个字:“少、弱、小”,即:组织数量少;维权力量弱;发挥作用小。当前体育教师集体组织的工作仅限于组织集体活动、慰问老弱病残等,缺乏代表体育教师参与维权咨询、劳资谈判、出庭支持诉讼等实质性举措。体育教师组织作用发挥有限,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自然也乏善可陈。
6、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前体育教师主要维权途径,除依法提起诉讼外,就是《教师法》第39条规定的“教师申诉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周期长、难度大。如果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部门再对申诉不予理睬或者消极对待,申诉制度就成为一种“摆设”。救济途径的缺乏和效能低下已经成为制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落实的严重壁垒,加之还要冒着“得罪领导”的风险,这些都使得体育教师对依法维权失去了勇气和信心。
7、缺乏有针对性的专业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只有取得了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才能推动实践的进一步深化,而这恰恰是当前体育教师权益保障领域的薄弱环节。主要原因在于:就社会和学术界而言,体育教师权益处于权益保护,乃至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边缘”地带,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就体育教师界本身而言,让体育教师尤其是一线体育教师从事跨学科的专业理论研究又有些“强人所难”。缺乏“外力”的支持,内部又难以出成果,理论的匮乏最终导致了实践的滞后。
四、强化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强化体育教师权益保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命题,要落实和完善的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就必须从社会和制度层面入手,多管齐下,系统地加以解决。
(一)社会层面:
1、抓住机遇转变社会观念。要积极配合国家在新时期做出的关于加强“素质教育”的重要决策,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对于素质教育尤其是体育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氛围,扭转社会存在的“重文轻体”的错误思想倾向,通过“正本清源”,夯实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的基础。。
2、引导体育教师树立正确的维权保障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体育教师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享受权益、维护权益既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是完成职责的必然要求。广大体育教师在讲求师风师德的同时,也要树立起“维权合法”、“维权正当”的思想,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3、加大对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理论研究。要鼓励广大一线体育教师积极参与到理论研究的工作中来,扩大理论研究队伍,拓展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转变理论研究思路,变“孤军奋战”为“合纵连横”,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和相关法律、社会学者联系沟通,通过借助外部资源共同做好研究工作。
(二)机制层面:
1、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通过呼吁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扭转以往体育教师维权保障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的被动局面和弱势地位,真正做到维权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体育教师维护与保障机制,修改和完善体育教师职业考评制度,建立“个性化”维权方案,使学校管理者通过合理的职业绩效评价标准激励体育教师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学校和体育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
3、切实发挥教育工会维权作用。要在遵循《工会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改革现行学校工会、教育工会的工作模式,把握工作的主动权,通过规范“校务公开”程序,组织体育教师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面反映体育教师的权益诉求。同时要在现有条件下发掘和用足现有法律制度资源,使工会真正成为体育教师维权保障工作中的坚强后盾和有力代表。
4、争取社会媒体的广泛支持。呼吁社会舆论关注体育教师合法权益,认同和理解体育教师的工作,支持体育教师的维权行为。通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中树立起体育教师的良好形象。要积极筹划,让更多的人接近体育教师,了解体育教师,在社会上切实营造尊重体育教育、尊重体育教师的良好氛围,为维护和保障体育权益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5、成立“体育教师维权联盟”。要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体育教师维权联盟”,使其成为一个接受体育教师投诉,帮助体育教师应诉、提供基本法律援助的独立维权组织,为体育教师提供精神、法律和专业上的帮助。“维权联盟”可以通过建立网站、设立维权论坛、引入专家顾问理事等形式,引导体育教师明白权益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更有力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当前我国的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尽管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对体育教师群体的进一步关注,加之体育教师队伍自身素质的不断提升,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将蓬勃开展,我国的素质教育也必将随之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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