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目前1200余万教师队伍中,体育教师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但我国当前的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还未能达到与体育教师队伍的规模和作用相适应的水平,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为此,本文结合体育教学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提出“体育教师权益保障”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体育教师 素质教育 体育教师权益 维权保障
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学校体育是推动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但由于受到一些落后社会意识的影响,当前学校体育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体育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没有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从而严重影响了体育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特点和我国体育教学现状,研究和探讨体育教师的特性权益及其保障措施,以此促进体育教学和素质教育的开展。
一、“体育教师权益”的概念
“权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主体在社会活动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所谓“体育教师权益”,即:体育教师在社会活动和体育教育活动中,有权依法可以享有的以及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的权利和利益,其中包括:(1)体育教师实施某种行为或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2)体育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给付利益的权利;(3)当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获得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结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教师法》、《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体育教师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教师法》的规定,体育教师首先是被赋予和享有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2)特定职业权利。如:教育教学权;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获得相应的职务职称权等。以上是根据我国《教师法》、《体育法》等法规赋予体育教师的权利, 也是体育教师在履行其教育教学中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的特定权利。(3)物质待遇权利。体育教师依法享有的为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物质性待遇,是体育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获取报酬待遇、带薪休假权等;(4)体育教师享有的特定权益,如特殊职业津贴等。
二、体育教师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体育教师与其他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相比,在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在教育指导思想上,以增强学生体质为直接目标;二是在教学环境上,以室外运动教学为主;三是在教学方法和模式上,以教师肢体示范为主。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导致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自身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也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忽略:
1、身体健康权:由于体育教师从事的大部份为室外教学和运动教学,因而在长期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遭受运动伤害或是因体育教学带来的其他身体伤害。
2、教学风险:由于体育运动具有的一定的危险性,体育教师要较其他教师对学生承担更多的监护义务,一旦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慎发生教学事故和运动伤害,体育教师则必须承担相关监护责任,因而具有更大的教学风险。
3、教育教学权:由于受到当前“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导致社会普遍重视文化课教育,忽视体育教育,挤占、缩减体育课时的现象普遍存在,体育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4、职业考核评定:在业务考核、职称评定、级别晋升工作中,很多学校未能充分考虑体育教师的特点和差异,在个人学历、论文发表、研究成果等方面等同于其他从事文化课教学以及理论研究的教师,客观上拔高了对体育教师理论研究能力的要求。
5、进修培训权:与其它专业教师相比,体育教师较少有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导致知识结构陈旧、知识更新速度慢。由于缺乏发展机会,造成体育教师个人能力和思维创新水平的停顿,职业倦怠感随之产生。
6、工作强度:近年来教育产业迅速发展,在校生人数大幅增长,但体育教师配备却未同步增加,有限的经济条件又严重抑制了体育教学设施条件的改善,致使体育教师的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不断加大,身心不堪重负。
7、物质待遇和社会认同:当前体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在职称、级别、社会地位方面与其他学科的教师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体育教育缺乏投入、社会认同感差,体育教师群体受重视程度不足。
三、当前制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因素分析
体育教师权益保障作为顺应社会进步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一项新命题,已日渐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但整体情况仍不容乐观。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社会意识对体育教育重视不足。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重文轻体”的落后思想以及当前入学考试中“分数至上”观念的影响,直接造成和加剧了社会对于体育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进而导致对体育教师的重视程度不足。观念意识的落后正是目前制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的最大“瓶颈”,至于其它因素,实际也是因受社会偏见影响而出现的必然逻辑结果。
2、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不够完备。体育教学不同于文化课教学,体育教师的权益和一般教师的权益既有共同之处,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相互之间也不能完全涵盖和替代。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关于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明确规定,即使在《教师法》中,对教师享有的权利也只是笼统的概括,对于权益界定、保障途径、保障措施等实质性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由于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关注和认可,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自然难以有效开展。
3、学校对与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工作关注不够。虽然近年来各级学校和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教师维权工作,但大多数学校尚未习惯于将“体育教师权益”作为一个独立的方面加以考虑,对于维护体育教师权益没有系统完整的制度和举措,缺乏维护体育教师权益的长效管理机制和个性化解决方案,从而对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4、体育教师自身维权保障意识不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当体育教师合法权益特别是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体育教师普遍比其他学科的教师的忍耐力要高。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体育教师长期从事体育锻炼和体育教学,身体素质较好;二是大部分体育教师原本就是专业体育院校或运动员出身,对各种不同程度的运动损伤已“习以为常”,因而对此类问题缺乏有效关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教师形象的宣传和教师精神的颂扬,要求教师既要品德出众、为人师表,又要无私奉献、甘为人梯,由此导致包括体育教师在内的很多教师都有一种“羞于”维权的思想。由于维护意识不到位,致使很多体育教师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顾虑重重,裹足不前。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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