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机制下,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还要通过劳动和自身的努力去获取社会资源,这是他们的主要生存基础。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受教育者在掌握一定文化知识后,能否掌握一技乃至多技,是他们走向社会后能否自食其力,立足于社会的前提。特殊教育必须培养受教育者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良好的职业素质。不强化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丢失了“人本”的基础,不能赢得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和社会的认同,也不会具有广泛、持续的生命力。
(三)从法律上为特殊人群松绑
科技、文明的进步,让人类获得越来越多超越自身的自由,但社会上至今仍然存在人为的限制特殊人群的做法,有的还是以法律强制力的形式限定的。有残疾人虽然驾驶技术娴熟,已安全驾车20多年,却因为不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中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中“身体条件”的要求,仍然属于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8]。不只一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走上教育岗位,在教育教学上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因为相关法律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无资格申领教师资格证书,只能是作为“黑户”违规上岗。在欧美国家,残疾人获得驾驶执照,教师资格证早已屡见不鲜,事实证明,他们可以做得很好。
法律的最本质特征是公平。法制社会的法律应为各种人群权利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松绑按照常人的思维定势制定的限制条件,以更加符合法治社会对全体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倡导特殊教育以人为本,也是提醒全社会都有责任、有义务去正视特殊人群在法律面前的弱势,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已达到更好适应特殊人群发展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客观要求。
(四)用创新去促进特殊教育不断发展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和不竭动力[9]。就特殊教育而言,每一位受教育者均有一定的创造潜能,创新应面向每一位特殊教育对象,充分开发其智慧潜能,实现其不同的追求和提高。创新能力并非高不可攀,更不是少数精英人物所独有的天赋,而是人人皆有的潜质。尽管不同的个体在不同的活动领域,确实会存在创新起点,创新要求,创新目标和创新能力高低的差异,但不存在有无创新能力的差异。特殊教育创新要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和个性,不仅要面向全体受教育者,还要特别正视他们的个别差异。实施特殊教育创新,着力点应放在通过组织创新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教育对象的创新性素质,促进受教育者与社会一起进步,并为社会文明进步做出贡献奠定基础[10]。这正是“以人为人本”在特殊教育创新上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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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冲.人本特教:树立以人为本的中国大特殊教育理念——孟万金教授创立“人本特教”的里程碑意义,中国特殊教育,2008,(9):3
[2]孟万金.人本特教宣言——改革开放30周年暨《中国特殊教育》100期纪念.中国特殊教育,2008,(10):4
[3]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编.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78
[4]张冲.人本特教:树立以人为本的中国大特殊教育理念——孟万金教授创立“人本特教”的里程碑意义,中国特殊教育,2008,(9):4
[5] 孟万金.人本特教宣言——改革开放30周年暨《中国特殊教育》100期纪念.中国特殊教育,2008,(10):5
[6]王善峰 黄海根.“以人为本”用语初探.中国特殊教育,2008,(10):11
[7]孟万金.人本特教宣言——改革开放30周年暨《中国特殊教育》100期纪念.中国特殊教育,2008,(10):4-5
[8] 张文凌 黄海萌.法律是否该为人类潜能预留空间.中国青年报,2009,1,13
[9] 彭坤明.创新与教育.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
[10]陈金干.在实践中升华.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276-277
《糖尿病天地》
《兰州理工大学学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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