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校企合作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的方向,是经济发展对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目前,在校企合作的运行中,学校收益颇丰,学校在收益的同时却很少或根本没有考虑企业的收益,因此,探讨并构建互利双赢的利益共同体,对于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确保高职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校企合作;互利双赢;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办好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国家对此也相当重视,2011年6月,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中国职业教育与开发区创新发展对话会上强调,国家重点示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不过关,将直接摘牌。目前,在校企合作的运行中,存在着学校“热”、企业“冷”现象,大多数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动力。增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动力,构建互利双赢的利益共同体,对于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确保高职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校企合作的现状分析
1.合作模式单一。目前,校企合作主要有四种模式:1)订单培养模式。在学校开设“订单班”,企业派专业人员到学校给“订单班”上课,传授专业知识和企业文化,接受“订单班”学生的顶岗实习,企业还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从调查情况看,“订单班”培养现象还比较普遍,由于学校和企业有着利益共同点,企业比较积极参与到学生教育的各个环节,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2)“2+1”或“2.5+0.5”模式。企业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为即将毕业的学生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培养和提高学生专业技能。3)工学交替模式。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律,有计划、有目的地与合作学校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在企业生产实践与在学校学习交替进行。4)资源共享模式。企业利用学校技术、人才和其他资源,通过捐建、共建等形式,共享实验实训设备和场所、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以及信息等。学校则共享企业的实践指导教师、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实训和实习岗位等。从上面的模式可以看出,校企合作主要局限于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共建基地等方面,合作形式比较单一,合作内容比较简单且不深入,合作的效益也不明显,离“合作办学、共同育人、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2.缺乏利益驱动。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企业没有支持学校的“硬性”任务,一般企业都觉得没有必要自找麻烦,做“额外”的支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另外,在当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企业在用人方面挑选的余地较大,用人成本较低,一般的企业领导人也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为培养大学生而增加企业成本。事实上,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借助外部资源,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服务,还很少思考如何用自身的优势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等,特别是没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建立互利双赢的利益机制。所以,在实际合作中,企业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不可能把校企合作列入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工作实施之中[1]。
3.缺乏交流平台。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大部分是临时性、阶段性的,只有在需要落实订单培养、共建基地、顶岗实习等事项时,相关人员通过联系商谈予以确定安排。校企双方没有共同组建合作组织、联合机构或管理部门,没有固定的交流场所与互动合作平台,尤其缺乏共同的愿景、明确的合作章程、必要的校企合作资金等。由于缺乏互动交流的合作平台,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就会非常困难,校企文化融合及优势资源互补也很难实现。校企双方参与合作的人员接触不多、了解更少,不可能深入、持续地开展互动合作,也就很难共同对一些可扩大或深入合作的领域及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构建互利双赢的校企利益共同体
学校和企业属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双方持续合作并不断深化需要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体制作保障,同时要充分满足相关合作主体的利益需求。通过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推进校企深度合作,能较好地实现各合作主体的利益需求。根据不同产业集群特点、专业群特点及不同类型人才培养途径的差异,建设具有“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形成特色鲜明的校企合作模式体系[2]。
所谓互利双赢的校企利益共同体,主要是指在确保学校和企业互利双赢的前提下,学校或学校的一个强势专业或专业群,选择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内产业链长、成长性好的企业集团或多家企业共同成立一个人才培养的实体,开展丰富的多元合作。利益共同体的模式有多种形式:1)学校的强势专业群与一个成长性好、区域经济支撑产业、新兴产业的企业集团合作创办实体学院;2)学校多个专业群与区域主导产业链上多家龙头企业集团合作,融合校企双方智力与资源优势,形成跨专业群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跨企业跨行业的培训基地;3)学校信息学院与高新技术园区及其区域内、具有典型块状经济特征的多家IT骨干企业积极洽谈的IT学院;4)学校与地方政府规划布局的产业园区、高新园区合作,为区域支柱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多方面的支撑;5)学校与某一大公司合作,由企业提供运作经费,共同组建包括订单班、创新创业班等多元合作的创新创业学院等。
三、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校企合作涉及利益、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应积极探索校企利益共同体建设的模式、机制和保障,全面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1.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增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动力,首先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企业在培养和使用人力资源中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支持学校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是企业应尽的职责。就目前来说,要通过对税收法的修改,强制企业将人才培养的法定义务落实在生产、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之中;通过工商、评级等手段监督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际作为,督促其取得具体业绩,并以实际业绩为依据减免有关费用、提升企业层次,使企业得到应有的回报;通过保险法的修改或明确投保主体,使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规避各种风险;通过制定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文件,同时制约校企双方,使企业利益得到法律保障,从而增强合作的动力。
2.借助服务机构,优选合作单位。
高职院校需要在综合考虑相关合作主体的利益需求、愿景、成长性、规模、资源、能力等要素的基础上,通过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因为依据服务机构掌握的大量信息,可以把众多的企业与学校链接起来,顺利实现校企合作。对此,政府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行政手段培育和扶植校企合作的服务机构,通过引导市场来发展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来规范服务机构的准入。另外,在优选合作单位时,应考虑三个方面因素:1)无论是为了促进企业自身发展还是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企业要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能积极参与高职教育,愿意在教师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为高职院校提供支持;2)相关企业的产业或产品生产工艺与学校的专业能对接或匹配;3)相关企业最好是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多元化企业,并且有较好的成长性、用工需求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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