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4]到2000年法院干部(包括法官)具有法律专科学历者也不过才占27%,本科以上法律专业人员还不到6%,[5] 1995年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
[6]据了解,河南省濮阳市共有6个基层法院,从建院至2003年河南省全省组织统一招录之前,有2个法院从未进过大学本科毕业生,有3个法院只接收过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
[7]但是美国人口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可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美国律师有95.4万多个律师,大约每300人就有1个律师;而我国到2004年3月的执业律师有10.2万人,约11000人中有一个律师
[8];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1000人
[9],这说明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较高。其一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几乎主要的社会事务都与法律有所关联,其二由于发达法治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面较广。由此可见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难主要原因不是质量相对较低。
总之,这些年呼吁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我们认为21世纪的法学教育应设定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它是一种正规的法学专业学历教育,招收对象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主要是使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同时训练学生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一是法律职业教育,它是一种非学历教育,主要是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后的培训和进修,使其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借鉴欧陆模式,通过这两种类型的教育,来完成法学教育。具体做法是学生在法学本科毕业后,若要进入司法机关工作,需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然后必须进行2至3年时间的法律职业教育,其他不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毕业生则可不经过这种培训。另外应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来完成法律职业教育。我们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出面,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机构,由经验丰富的现任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来对那些已结束法律理论素养教育、又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进行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并严格考核,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能最终从事法律工作,从而真正体现法律职业教学的特点和效果。这是因为
[10]:首先,就现实性来说,我国法学本科学生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入学前缺乏一般大学的普通素质教育,因此包括法学在内的本科教育不得不承担起补足这一教育的重任,否则,学生们可能终其一生再难有这样的教育机会。这样一来,留给法学本科学生用于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已经偏少,更拿不出足够的时间来进行职业技能的训练,因而很难达到职业教育所需要的技能训练要求;其次,法律是一门职业,任何想从事某种法律职业的人,除了掌握一般化、抽象化的法律原理和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与其职业实践相关的知识、规范、经验和技巧。而这种与职业相关的知识、规范和技巧往往是具体化、情景化甚至是个人化的知识,仅仅课堂灌输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的,因此学习者必须亲身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请教、领悟和体会。尽管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也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途径来加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但这些途径要受课时、师资、经费、场地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难以达到法律职业系统教育的标准。而大学后的职业培训虽然不是没有,但只能用“支离破碎”这一用语来形容。目前基本上只局限于各个法律部门自办的法律培训机构,不仅吸纳生源非常有限,而且缺乏统一的制度化操作,期限长短不一,效果良莠不齐。
[11]第三,法律职业本身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它要求从业者的法律职业素养具有统一性,即要求法律职业者应当具有同样的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信奉相同的价值观念、使用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论证方法、共享一套话语符号并认可因此所获得的结果,形成职业共同体。就像波斯纳所指出的:“法律训练的同质化造就了一定程度的有关职业问题的共识……有同样训练和经验的人们趋向于以同样的方式观察事物,但他们不大可能认为之所以观点一致是因为他们很相似,而是更可能认为之所以一致是由于他们有必要的训练和技术来透过表象到达存在于他们之外并指导他们研究的那个统一的实在。”
[12]二、狭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主要是三段式即2+1.5+0.5运作法。学生入学后的前两年集中学习基础知识,为搞好专门学科打下坚实基础,并让学生开始接触、了解、掌握一些法律技能;然后再集中一年半的时间让学生学习专门学科知识,使学生的专业知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最后一个学期为司法实践期,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公检法及法律服务结构进行实习和见习,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提高直接的法律技能,从而顺利完成大学生到法律工作者的角色过度。
[13]现实中,大多数法学院系实行此三段式的运作机制,认为符合学习的认知规律,利于学生掌握专业学科知识,又把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贯穿于四年大学生活的始终,是一种较切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实际的教学运行机制。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实行三段式的培养模式。对其改革应从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能力入手,借鉴职业技术学院的培养模式,在发挥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理论水平较强的情况下,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在课程体系中,增加实践教学课程比例,将教学内容调整与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相结合,压缩理论课程的学时数,增设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等技能性训练课程,并通过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强化对学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能力、法律调查方法能力、法律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沟通和谈判能力、协调和解决争端能力的训练,弥补单纯理论教学的不足。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推动“双师型”教师的师资建设,加强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外,聘请一些有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生开设实务性讲座,开拓学生视野的同时,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增强学生的法学悟性和继续学习的能力。通过实践教学课程,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学会以严谨求实的态度推理分析和解决问题。
[14]我们学校在法学本科专业实行“2+1.5+0.5”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模式为学生进行法学实践锻炼提供了时间保证,进一步规范了法学本科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通过“通识模块+学科基础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模块”构建“2+1.5+0.5”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
| 课程类别 |
内容 |
所占比例 |
| 通识模块 |
必修课程 |
27% |
| 选修课程 |
| 学科基础模块 |
本学科基础课程 |
21% |
| 专业课程模块 |
专业必修课 |
37% |
| 专业选修课 |
限定选修课 |
| 任意选修课 |
| 实践模块 |
基础实践 |
15% |
| 专业实践 |
| 综合实践 |
其中通识模块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语文、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体育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共计10门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限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公共限定选修课大类共包含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欣赏类、素质技能类四个系列,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4个系列中共选修6个学分(4门课程),其中每个系列至少选修1.5个学分(1门课程);公共任意选修课大类共包含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与教育类、地域文化类四个系列,要求学生在4个系列中至少选修4个学分。学科基础课程属必修课程,课程内容要强调基础性。专业课程模块要体现一定的专业特性,分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专业选修课有专业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组成,其中专业限定选修课只限于法学专业学生修读,分专业方向或系列,要体现“专而尖”的特点,增强了方向性和学术性;专业任意选修课是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自由选修的课程,增强了实务性和学科内容的交叉性、前沿性。实践模块中的实践课程是法学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此,构建了与理论教学体系密切联系而又相对独立,教学内容前后衔接、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是培养学生基本技能与素质的基础实践,包括军事理论与训练、计算机应用技能训练与测试、英语综合应用能力训练与测试等。二是以法律专业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实践,包括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法律文书写作训练、模拟法庭、案例研习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等。三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实践。包括毕业论文、社会综合实践等,其中为了加强学生科研能力训练(读书、论文、调研报告),除开设《文献检索》、《学术论文写作》等课程,将毕业论文写作列为必修实践环节外,要求学生四年内必须阅读人文类、专业类名著并撰写两篇读后感,每篇至少5000字,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设置了社会综合实践,主要是学生参加普法宣传活动和开展法律业务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此外,每年聘请一些有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生开设实务性讲座,开拓学生视野,以此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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