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无论是地方官员亦或生员都选择无视律法的原因是什么?地方官为什么知法犯法默许生员为证?生员介入诉讼是主动参与还是是被迫介入? 这种介入是否干涉或影响了官员的司法判决?进而影响到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对于生员而言他们参与诉讼的目的又是什么?
关于生员为证在地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原因,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探析,首先,必须明白地方官员为什么会知法犯法默许生员为证?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央统治对于乡村控制的无能为力,作为皇权代言人的州县官员,每一任不过三年,甚至更短,在南部县档案中,记载的知县共有144人次,平均下来,每任就任时间约为1.84年。[]地方县官,在如此短暂的任期内,且并不熟悉州县的情况下,若要顺利施政,只能依靠生员及其所在的乡绅集团“至今,各省是以官治为主,而地方公事无不酌派绅士襄办”,[]地方官员很清楚,他们需要依靠地方的乡绅阶层才能达到巩固控制乡村的目的。体现在司法上便是对生员介入诉讼的默许。其次,便是与清代州县官员的考核制度有关,众所周知,清代官员的考核制度中便有对讼案处理的要求。而事实上地方讼案积压成堆,官员无力处理,雍正十二年的上谕中便提到“省城附近,已有一千六百余起未结之案,则其余府厅州县未结词讼,当有若干,殆不下万余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官员首先考量的重要因素是如何实现低成本治理,并稳定乡间的社会秩序,州县官判决的出发点更多的是摆平事态、乡村社会和睦关系,并非完全按照律例或其他成文法的规定进行裁决,所以州县官对于生员作证的条律便不一定遵守。
从另一个方面说,生员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生员介入诉讼是否干涉或影响了官员的司法判决?进而影响到了整个案件的走向?生员介入诉讼是主动参与还是是被迫介入?
律法之所以严禁生员干证,最重要的原因亦是唯恐生员干预司法的考量,此种疑虑并非毫无道理,事实上,笔者在翻看南部县衙档案时发现当生员以证人身份参与案件,往往会对地方官员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仅举几例:
证词举例 堂谕 其他相同的案例列举 生员为证,证被告有罪 具禀增生张金声,文生谢堃,增生卢兆林……为违纵案蹭殴,公禀……刁徒何国福、何广、何文喜,藉伊贩牛,仗势族大人刁,胆敢玩法,视为具文。于今四月十九,纵牛践踏义冢难堪,反恨张万贯拉获牛支,立率不识男妇百余人,将牛夺转,朋殴万贯重伤,并将张树云斗骂难堪,称扭树云手脚,致滋控案。[] 已于张树云案内,批准验勘,唤讯矣,着并遵照。 11-00184-05,09-00304-02,09-00477-01,08-00805-02,13-00409-01,18-00210-04,,18-00244-08,17-00298-08,21-00626-04,12-00576-01,13-00397-04,17-00946-01,17-00420-03,17-00883-14,14-441-06,14-00444-03,13-01017-08,13-00434-01 生员为证,证被告无罪 具禀南路金兴乡黄金垭,廪生陈光裕为遵断屡禀,恳覆讯结,以免缠累事情。武生刘国镇具禀,姚畅同子姚培基套卖串抗一案,词列生证,蒙恩今前五月初十集训临审,生因守制未到,沐断国镇添钱四十串,出立杜患……禀姚畅藐断抗约,且不上界,出立收字,并骗文武会佃资□□□,属虚诬衅,由国镇价,未交清属实,生特缕析禀明。[] 姚畅既将老契交付原差刘国镇,(其)应将价补清,以便具结完案,命原差即分饬两造,赶紧了息。 11-00077-04,12-00597-08,13-00650-03,17-00131-06,13-00397-04,12-000112-04,12-00301-05 生员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介入案件中。 武生王得昭抱禀,(徒)徐俊林为据实禀明,恳查作主事情。(生)向在龙王祠教习弓马,今五月二十四,有同棚学徒满作林,以马一匹,套徐俊林关馁关骑,并未凭证作价,亦未书约。过后满作林即骗马已出卖,安向徐俊林索银,无给不通。(生)知两相滋角,俊林不甘,于五月二十七日先控袁主案下,蒙批未准,(生)知大骇……生悉师长,二比均属门徒,事本细故,自能理息,岂容讼累,情难坐视,为此据实禀明。[] 既称能以理落,仰即邀同两造,理楚息事,以省讼累,仍令来案投,具切结备查。 12-00292-09,17-00795-01,11-00061-06,18-00206-03 生员作为证人介入案件是因其特殊身份决定,当父母官接受狀词,诉讼便进入了审理阶段,此时官员要依据诉讼双方的叙述,还原事实。而当时人的叙述往往都希望引向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在官员而言,生员作为乡间的精英较一般人,其证言证词要更可信一些,而在以上列举的案例中,最后案件的走向也往往是官员倾向考虑了生员的证词。鉴于此,生员作为中证参与案件,笔者无法直接判定左右官员的程度,但至少可以肯定或多或少对案件产生影响。
那么,生员介入诉讼是主动或是被动?在如此众多的生员为证的案例中,笔者发现了一例有趣的为证材料:
“文生李汇源为跟案禀明,恳免列质事情。生在院肄业,并未干外事。于今六月十五日夜,周唐氏以套透掯逐控婿胡现良一案,词□生号□瀛藩作证,沐准唤讯。生当自爱坚守礼法……生书约属实,至今未缴。故,唐氏再三邀求生亲身到案,生思事属细故,未便列质,但唐氏恐伊狡骗,非生代笔为此禀明,恳祈做主,免生到案以端品行,伏乞。堂谕:准免赴质”[]
自李汇源的禀文,我们可得以下结论:1,周唐氏再三要求生员到案说明: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生员作证已司空见惯。2,“生思事属细故代笔为此禀明,堂谕:准免赴质。”这一句表明对于坚守礼法的生员,官员亦不会强迫亲至,允许其书面陈述事实。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对生员到堂为证,并不会按律进行惩处,若生员抗拒为证,严守律法,地方官也会尊重。不过,在笔者翻看的364起生员为证的案例中,大多生员对于官员的传唤至少未有抵触,甚至主动介入。究其原因不过是生员希望通过参与地方政权的运作,以保证自己在地方的权力。生员是地方乡绅的主体,在乡村社会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具有“天然”的权威“世之有绅衿也,固身为一乡之望。而百姓所宜矜式,民赖保护者也。”[]他们希求通过自己的社会威望介入到地方事务中,以成为地方事务的管理者。
结语
帝制统治下的地方社会,越是社会下层和边远地区,士绅阶层的中介和辅助作用就越明显,地方衙门的司法实践是为皇权有效的控制乡村社会而服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官员可以抛却律例,将生员拉入诉讼案件中,借助生员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和文化角色来实现对地方社会实行有效的治理,而长期居于地方的生员,作为乡间的精英阶层,他们希求通过参与司法获得社会权威,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官员在现实中得到乡绅的支撑,政务得以展开,生员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权威性,保甲、乡绅、官府三维一体构成了地方的统治。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铁道经济研究》
《世界核心医学期刊文摘(眼科学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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