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员为中证在清代律例中是严厉禁止的,然而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却普遍以生员为中证。地方官员通过借助生员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和文化角色来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有效治理,而生员们也希求通过参与司法获得社会权威,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二者的共同利益最终使生员为证此条律例沦为具法。
[关键词]:生员;中证;南部县档案;清代
中证在清代文献中又称之为干证、案证、词证等,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两造之外的第三方。自儒家以礼入律始,无讼便是儒家乃至政府的最高理想,然而据现有研究,清代词讼十分繁多,在基层政治中,学者多论述保甲、家族、乡约的重要性,而作为地方特权阶层的生员却甚少关注,法律对生员的约束是否有效?生员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本文以生员为证为视角来探讨生员诉讼。
一
清代律例对生员为中证一向是禁止的,《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中便规定:“文、武生员,除事关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许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证者,令地方官员申详学臣,褫夺之后,始行审理曲直”。[]按律文规定,只要生员有控诉、为证的行为,学臣便可先褫夺其功名,之后才会审理案件的事非曲直。顺治九年颁布的卧碑文中亦再三告诫生员 “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并明确表示官府不得让生员作证。之后,乾隆三十一年新例中对以上律文进一步补充道:“生员代人抗帮作证,审属虚诬,改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计赃重于本罪者,以枉法从重论。其讯明事属有因,并非捏词妄证者,亦将该生严加戒饬。倘罔知均改,复蹈前辙,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学政黜革。”[]在此条例中详细阐述了生员若帮人作证,无论虚实都要受到严惩,如果作证不实,除褫革生员身份外,要比照“官吏枉法”从重论罪,即使作证属实,也要严加戒饬,而再行作证者,则要革除功名。可见,律法对于生员为证是完全禁止的,勿论是非对错,亦不区分生员为证的出发点源于私利或公益,只要生员有介入诉讼为证这一行为,律法都将予以惩处。
律法之所以做如此严苛的规定无外乎出于以下目的:生员,就本质而言,是国家后备的官员,而生员一旦介入诉讼,对簿公堂,便隐隐的立于司法秩序的对立面,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政府不允许士人参与诉讼,哪怕仅仅是作为证人。其次,则是为了防止生员参与诉讼,进而干预诉讼。清政府深恐生员左右地方官员的判定,进而“武断乡曲”,所以便禁止生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身份介入诉讼。三,“无讼”是中国古代司法追求的终极理想,“讼”来自于争,生员为证便是参与诉讼,此种行为相悖与儒家无讼思想,是反儒家、不自爱的行为。就与此,清政府理想中的生员应该“爱身忍性”、埋头苦读;理想中的社会应是无讼、无争,各安其位的社会。然而“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或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瞿同祖早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便强调了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尽管清代律例对生员为中证的规定十分严苛,然而在现存的南部县档案中,笔者却发现,在第一手档案中,存有大量生员为中证的案例,具体为:文童6件、文生162件、武生45件,廪生29件、增生10件、监生76件、拔贡1件、恩贡1件,总计349件。
据笔者统计南部县衙门档案中生员为证的案例共349件,至少可以判断,在南部县生员为证并非偶然,准确的说司法实践中是相当普遍的,而且笔者在翻阅整个南部县档案时并未见一例因生员作证而遭受惩处的记录,所以可以笔者推测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生员不得为证律法规定并未被地方官员真正遵循。不过,也有学者提出在清代地方司法实践中生员为中证是存在的,不过仅限于在命、盗等重情案件中,寻常案件[]并不常见,然而笔者在爬梳四川南部县衙档案时发现,生员参与寻常案件甚至是细故案件都很常见,仅随机举几例:
“文生谢式南,监生李焕文与李刘氏、李朝清们二比家庭邻戚,李刘氏夫李朝辅说:李朝清骗他们打毁坟碑,搕钱十二串无给,捏控分衙,……放文生谢式南作证,李朝清恩案具诉词,列监生李焕文备质,祈公断。”[]
“具禀文生敬光焘,监生陈勋、刘清源为挟嫌藉诬,禀质究刁,以正会规事情。生等系石河场文昌宫首人,帐项应归掌管,外人不得滥收。其杨继成即文生杨永清沽名所欠钱十六串,昔年管会累积。今二月初二日做会清账,杨永清与许登汉欠款俱已过账登簿,皆约秋后承还……欠文会钱者不一,若尽如此挟嫌藉诬,报私仇而耗公储,会规何在?祀点难长,为此禀质究伏乞。堂谕:公帐质询查究。”[]
“贡生王恩禄、文生宋实、保正王永吉……为旁叼捏诬,公恳查究,以安善良事情。生等附近王富然,素行不法,惯窃田禾地粮,害及团邻……今四月十八日,(王富然)纵牛蹭食王相成业内苕苗,相成之妻瞥见斥说,富然挟恨。寅夜,蓦扯相成业内苕苗尽,浄移己地,相成查寔,不依投凭。生等看明,理令富然自愿治酒赔脏,立约儆后,突出富然。今春,有案滚刀皮妹丈王燕昭,旁出逞刀,教唆富然自削左耳,轮边捏伤,妄控无辜……生等情难隠己,为此共同禀明。堂谕:候讯究。[]
“文生罗以礼,甲长罗文章,族长罗锦堂、罗锦义、罗文太、罗锦全为公同禀明,恳究正伦以端风化事情。民等甲内罗敬氏,夫故子小,伊女罗凤香择户未字,有张怀卓弟兄五人,自号五虎,素行不正,惯霸生妻,叠控有案。怀卓前娶童婚,□逐两次,残毒已极……伊母张敬氏先套敬氏将女凤香□□□□为婚,哄去庚帖……民等族绅细思,婚姻为人伦之始,风化攸关,似此套骗□伦,合族共恨,若任怀卓诡诈成婚,各皆不甘,为此公恳仁恩,赏查真伪,究刁正伦,以端风化。堂谕:以于罗敬氏呈内批示矣。”[]
自上可见,在地方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律法被束之高阁,律例严禁生员为证的条文沦为具文。那么,参与为证的生员分属与哪一阶层,具体请况如何?笔者将南部县档案中生员为证的349起案例,做了身份的分类和统计:学品较低者童生中的文童参与为证数额为6件,文生162件,武生45件,廪生29件,增生10件,监生76件,计328件;学衔较高者为拔贡1件,恩贡1件,贡生18件计20件,自以上数字可看到,自举人到童生,各个层次、学品的生员都曾为证,不过学品较低者的共为329件,占总体数额的90%。之所以学品较低者占绝大多数,是因为长期居于乡间的大多为下层学绅,他们或科考再无寸进、或通过“异途”获得学衔。即便有生员只是暂居较低学衔,其家族亦常期长期居于乡间。所以,生员或其家族累代经营乡间,逐渐在地方上形成特权阶层,亦往往或主动或被动的卷入纠纷中,形成诉讼的主客体,所以生员为证的案件中学品较低者居于多数。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铁道经济研究》
《世界核心医学期刊文摘(眼科学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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