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学习权应包括:学习自由,学习条件的保障,个性发展权。而由学习自由、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个性发展权构成的学习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方面,学习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它涉及公民学习的整个过程。学习自由界定了学习者不受干预的私人空间,明确了教育权力和其他权力和学习者的权利的边界,使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可能。底线之于人,不在于它给人以什么,而在于它对人的保障。一旦无它,则人将不人。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着重于规定国家和社会组织有义务为人的学习创造条件,使人的学习权利由抽象变为现实。个体的发展权则明确了学习的最终目的。
另一方面,学习权既是一项‘积极“的权利,也是一项”消极’的权利。保障学习权不仅要求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有所作为,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的学习,致力于提高公民的学习能力;同时也要求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作为,对学习者的学习活动的干预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特别是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需要认清自己的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但是,尽管从理论上分析学生的学习权内容是如此重要,而且大学生比中小学生的权利意识更强,当其权利受到学校侵犯时,如果不是侵犯其人身赔偿、学历学位等重大权利时,多数学生最后都选择了沉默,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保护他们权利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这值得我们反思,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明显适用范围不广,缺少可诉性;另外,目前高校设立申诉机构的单位并不多,在已设立申诉机构的高校里,其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运行。因而学生权利受到侵犯后,要充分保障大学生的学习权,我们既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有可诉性,同时,从申诉、复议、诉讼等制度程序上改善目前状况也极为重要。[9]
大学生学习权如何制衡高校教育管理权 首先,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尽管现在各高校都为大学生开设《基础法律》等法律基础课程,但是这些课程课时少、而且大学生们对此重视程度不够高,多数学生把它和马克思理论、毛概、邓理等公共课认为是可有可无、可上课不上的课程,收效甚微。后果是大学生们缺乏必要的法制自我保护观念,事实上,法制观念是学生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
通过开设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如前所述,我们的法学课程由于课时少,在教学中,我们只能采用“少而精”的方法,在部门法选择上,磨刀能控与崇全有密切共连的几门部门法,但中国法学精深,我们要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律,从而更全面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则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很多是课一堂——宿舍——食堂三点一线,大学生涯极为枯燥,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分听法庭审理,尤其是一些有关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既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切身感受,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自身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其次,督促高校依法行政。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正当权益, 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 就必须在高校管理中树立和体现法治精神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学校管理的价值取向, 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学校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并以社会的通行价值观为基础。权力的结果与设置这些权力的目的或初衷是否一致。[10]例如对考试作弊现象的处理, 完全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但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在考虑公共利益和管理效率的时候, 不能缺少法治意识和“维护人的权益”的理念。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的今天, 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与成败的标准, 已不仅仅是管理效率的高低, 同时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对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这样的价值导向才是完整的。保障和维护正当、合理的个体权益, 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坚持法治精神, 既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以形成必要的法律秩序, 又需要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认知和贯彻法治理念。法律对于学校管理的深入程度, 可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 但法治精神和维护人的权利的意识, 却是高校管理工作不能不有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也是高校管理工作者不能不养成的基本意识。
第三,司法程序的介入。在现时的中国, 最能彰显教育法的价值的, 不是其对教育管理效率的作用, 甚至不是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是看它能否实现对个人权益的保障。[11] 因此,司法程序对学生而言,成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后一件正当武器。一旦大学生受到高校侵犯自身合法权利时,在向学校提起申诉、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后均无法合理解决问题时,要勇敢的寻求司法的保护,因为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不仅是个性的的,而且可以加深高校对自身行使教育管理权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思考,还可以警醒其他权利受到高校侵犯的大学生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认识,如此而来,推动大学生学习权和高校教育管理权的制衡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
[1] 覃壮才,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的权利行使模式探析[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2001(109) [2] 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3]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9. [4] 秦雪峰,邢鸿飞,国家教育权视野下的高校行政解析[J],江苏高教2007年第6期 [5] 参见“加快学位制度改革切实推进学位立法——中国学位制度改革与立法研讨会记实”[J],法制日报2000年7月23日第3版。 [6]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7] 湛中乐,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J], 行政法论丛,2001 [8] 陈敏,还原“学习权”[J],中国改革,2004(12) 转引自焦连玉‘论学习权与受教育权’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7) [9] 陈恩伦,论学习权,西南师范大学博士生毕业论文2003 [10]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J] 现代大学教育2002 (1) [11]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J] 现代大学教育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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