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提要]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运行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引起广泛强烈关注,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有重大启示。但近年来在还款上出现了学生不守诚信的违约现象,这给大学生和学校的整体形象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本文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现状入手, 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进一步提出具体对策, 使银行、学校、学生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为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而努力。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河南模式; 诚信;还贷
2005年开始,河南省与开发银行一起进行合作试点,以一种崭新的模式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四年来,我省按新的贷款模式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近22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6.8万人次,贷款发放量和资助困难学生的数量分别是2005年之前5年间累计发放量的20倍和15倍,基本上做到了应贷尽贷。河南省的国家助学贷款各级工作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转状态良好。完全得益于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合作与创新。这一合作与创新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问题,被国内主流媒体赞誉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
“河南模式”是指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从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银校双赢,进而开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局面的高度出发,认真思考、反复磋商,逐步疏理出一整套风险共担,责权利分明,管理比较完备,且切实可行的助学贷款长效机制。与以往国家汉族学贷款相比,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是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的比例。银行对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定为14%,其中7%由省财政支付,7%由贷款的高校支付。二是高校全面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银行学校共同参与管理,既有管理责任又有管理手段,使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得到了保证。三是将风险补偿金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绩效挂钩。风险补偿金不是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而是改为每年按比例划入设在开发银行的专门账户,由双方共同管理。学校作为助学贷款管理的主体,如果管理得好,助学贷款违约额低于14%的风险补偿金,其剩余部分全部奖励给高校;如果管理得不好,助学贷款违约额超过14%的风险补偿金,学校不仅要如数缴出风险补偿金,而且还要承担高出部分的50%。这对学校来说,既有增大风险的压力,又有加强管理的动力。同时,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管理的一方,也要承担超出14%风险补偿金部分的10%。这样,风险补偿金的内容实际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也不再是一付了之,而是具有了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丰富内涵。 四是建立“两个管理平台”、委托“一家代理行”。即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省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贷款的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催收、贷款信息管理及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具体事宜,并且明确了学校内部必须建立“三级工作体系”,即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组。同时委托省农行为代理行,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卡、发放助学贷款、结算利息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业务。开发银行按贷款发放金额的0.4%支付代理手续费。 五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单独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为业务的持续开展提供技术支撑。不仅满足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的要求,还能够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衔接。
在国家助学贷款四方参与者中,大学生是直接资助对象,是最大的受益者。银行作为助学贷款业务的承办者可以通过助学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益,是直接受益者。国家因高等教育具有较大的外部性,从而是间接受益者。在这样双赢的基础上,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运转良好,从而使得“让每一个考入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口号变为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本人认为目前的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些问题。
(一)助学贷款资金的回收问题:在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系统中资金来源和资金回收这两头最重要,而资金回收更为关键目前我国对助学贷款项目没有一个健全的贷款回收制度,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对学生的约束力太弱。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对资金回收问题明确了学生的“两个承诺”,即承诺离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的,可由贷款人在就读的高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个人信息,予以查询。其他相关部门也只是辅助、协查式的。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只是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及程序性管理等非实质性问题加强了约束,而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跟踪学生去向、强化回收的有效途径。这些资金回收、跟踪学生的办法和规定在实施中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它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回收机制,基本上每次颁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都涉及一些回收的规定,可是这些规定缺乏连贯性,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整体。对于贷款的回收,规定用人单位、学校、公安部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回收贷款,可事实上,各部门责任不明确,也不用承担责任,因而很难调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这势必导致了“按合同还款”制度缺乏严格的可操作性。已有的回收制度,仅限于知道学生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可现实的情况是,即使知道学生的基本情况,也无法回收贷款,因而需要有强硬的追缴系统、惩罚约束机制相配套。在操作手续上,还款学生必须手持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批复表才可以在在河南省境内县级以上农行分理处还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在五湖四海,很多离开河南省境内或者回到家乡农村,这样也给一些想还款学生造成了很多不便,是助学贷款资金的回收处于被动状态。
(二)贷款学生的诚信问题: 助学贷款不仅是一项教育政策,更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关怀和相互信任。但许多学生把国家助学贷款看成了“免费午餐”,能拖就拖,最好最后可以不还,部分借贷学生利用毕业后流动性大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特点,毕业后有意隐瞒个人收入,有意隐瞒个人投资回报率,谎称失业,有意不提供工作单位地址,逃避还贷义务,学生遭遇的诚信危机使助学贷款陷入了僵局。众所周知,信用贷款方式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形式。而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仅靠社会舆论和道德去谴责,缺乏对“失信”的经济制裁和法律约束,学生与银行之间成了一种纯信用交易,靠的是道德的约束力。这必然导致大学生中较为普遍的诚信缺失现象。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复杂的。只有具体分析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诚信体系,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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