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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故责任中学校责任的司法实践及其建议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徐锦霞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学生 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 侵权赔偿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内容摘要: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一旦确立,学校就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学校损害赔偿的责任往往无法落实。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参照国内外相关经验,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承担进行质浅的探讨。

  关键字:学生 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 侵权赔偿

  引言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不断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要承受莫名的压力。这类事故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将会直接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影响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教育秩序,最终必将危害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要处理好这类事故,关键是要解决好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一旦确立,学校就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学校损害赔偿的责任往往无法落实。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构建统一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最终达到减轻学校负担,保障受害学生利益的目的。

  一、学校侵权损害赔偿之现状与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的侵权责任一旦确认,学校就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法律责任主要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的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关于学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等问题,各方认识很不一致。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尽一致,由此加剧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处理难度。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赔偿金额往往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不等,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我国的广大学校,特别是承担义务教育的公立中小学校,一方面,他们的学生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风险最大,而另一方面由于投入不足和收费限制,他们的自有经费最紧缺,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只好把一些风险较大的文娱体育活动和德育活动取消了,由于缺少必要的锻炼,学生防范危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就差,一旦发生危险,学生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就大。这样一来,我们的学校教育就可能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这与我国现在所倡导的素质教育是背道而驰的。同时,由于学校受经济能力所限而赔付不能或不足,受害学生所需的医疗费用又超过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能导致学生因不能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被迫停止医疗救治,由此严重影响受害学生通过继续医疗救治以恢复健康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可能使受害学生及其家属因经济窘迫而无法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从而激化受害学生与学校间的矛盾,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国内外经验之比较与借鉴

  学生伤害事故一直是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香港青少年儿童安全教育中心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四十至五十万儿童因意外而受伤,有两万儿童非正常死亡,即每天有五十位少年儿童因意外事故失去生命,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更令人惊心的是,中国中小学在校生意外伤害发生率正以每年百分十四的速度递增。而同样日本也是世界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之一。“据日本学校健康会的统计,其所属的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学、小学、幼稚园和保育所,因学校事故产生的赔偿案件,1977年为100万件,1981年增至125万件,而1995年达到1648278件,学生因学校事故死亡、残废、伤病而获得赔偿的人数占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中学生、小学生、幼稚园幼儿的比率分别约为4.93%、7.70%、4.35%、1.6%。”[1]但是,“1978年到1996年间,日本上诉法院共受理24件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件,其中法院判教师有过失罪的15件;驳回上诉,判教师无过失罪的9件,而其他大量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则一般根据日本现行的有关法律进行妥善处理。”[2]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之所以纠纷不断,众多事故得不到妥善解决,其最终的症结在于损害赔偿的无法落实,即作为侵权人的学校根本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纵观世界各国,在学校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欧洲大陆国家通常把学生在校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列为国家责任,纳入公法调整范畴,只有不提供义务教育的私立学校,仍适用私法。日本教育法学认为,国立学校和公立学校行使的是公权,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负责赔偿。二是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欧洲的许多国家把同一个学校的成员之间造成的学生伤害,如一个学生对另一个学生造成的伤害或者教师给学生造成的伤害,通过工业伤害保险来解决。而在法国,甚至已扩展到国家认可的私立学校。[3]在加拿大,则是由地方教育局通过组建专业教育保险公司,采取全省范围的集体保险方式,来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4]日本根据1959年制定的学校安全会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通常采取“共济给付”的方法。日本的绝大多数学校机构(包括小学、中学、高等学校、幼稚园和保育所)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或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情况,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此外,日本中小学、幼儿园、保育所90%以上的儿童、学生都参加了日本体育及学校健康中心的保险活动,并成为该机构的会员,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其成员就可以从该中心获得赔偿。[5]

  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如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并承保了学校责任险。以市或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投保责任险,依每位学生每年3元的保险费用的标准,按在册学生人数,由市政府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保障每位学生每学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果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个学校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300万元。[6]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也规定,江苏省所有中小学生都要强制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由政府买单。同时规定,当公办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大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时,这个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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