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墨子认为,自古以来王公大人们为政治国 “不得富而得贫,不得众而得寡,不得治而得乱”的原因就在于执有命者以“命富则富,命贫则贫,命众则众,命寡则寡,命治则治,命乱则乱,命寿则寿,命夭则夭,命虽强劲,何益哉?”(《非命上》,第265页)鼓惑民众所至。因此,他与执有命者相反,墨子提出了“有命则富而可贫,无命则贫而可富”的反命题,强调人为努力的作用。墨子以“三法”为依据,论证了天下的士君子们之所以知命之有无,都是以众人耳目之情为据,但是从百姓的情况和诸侯的传言流语来看,从古至今,自有生民以来,也从没有“见命之物”,“闻命之声”或“见命之体”(《非命中》,第274页)。相反,从先王们行为来看,安危治乱,在于“上之发政”。他还认为,当时的王公大人、卿大夫、农夫和妇人之所以不敢怠倦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了“强必治,不强必乱;强必宁,不强必危”,“强必贵,不强必贱;强必荣,不强必辱”,“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煖,不强必寒”(《非命下》,第283—284页)的结果,否则,如果他们相信有命,则天下必乱,天下衣食之财将必不足。这些观点对墨子的政治伦理思想发展影响非常深刻,也是他一生所追求的政治伦理实践的生动写照。
墨子所强调的“天志”、“明鬼”和“非命”、“尚力”思想是贯穿他全部政治伦理学说的一根主线。以此为指导,在伦理道德方面具体表现为 “兼爱”、“非攻”、“非乐”;在社会政治方面具体表现为 “尚同”、“尚贤”、“节用”、“节葬”。这里,墨子天道观在理论上似乎又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他肯定天鬼的作用,把“天”说成是有意志的人格神,宣扬“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天志上》,第195页)并论证了鬼神的存在,表明他陷入了唯心主义泥潭。另一方面,他又强调“非命”、“尚力”,认为决定人们不同命运的是“力”而不是“命”,这又体现了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这种矛盾说明墨子唯物论思想还有缺陷,是不彻底的唯物主义,也反映了墨子政治伦理思想与当时社会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
三、墨子政治伦理思想的认识论基础——名实论、三表法
墨子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认识论方面的成就。他提出“名实必相符”的思想并把知识分为“闻知”、“说知”、“亲知”三类,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唯心主义先验论,他的认识论是经验主义色彩浓厚的唯物主义认识论。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三表法”。在认识论上的成就促成墨子政治伦理思想得于立论并得到广泛传播。
1、“取(举)名予实”、“实先名后”——名实论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剧变,旧的名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名实相怨”成为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所以,在认识论中争论焦点集中到“名实之辨”,这是先秦认识论争论的发端,也是关于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在诸子中,老子主张“无名”,孔子主张“正名”,墨子则主张“取名予实”,“举名予实”,他认为在名实关系上应该坚持以实正名、名副其实,因为“名”必符“实”,没有“实”作基础,“名”就是虚假的。墨子实先名后的思想,首先肯定了认识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将认识的外部世界看作是独立的存在,以后又将客观的外部世界概括为“物”。需要指出的是,墨子“名实”论,是针对孔子先验论的“正名论”思想提出来的。孔子关于名实关系的观点,主要是着眼于等级名分政治。从认识论上说,就是从概念出发,按照概念内涵去规定现实和衡量现实是非关系,这种把真理标准限制在人的理性思维中,是颠倒了名实真实关系的先验论观点,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墨子主张“实先名后”,就明确指出了判断是非和真伪的标准是客观的,不存在于理性思维中。墨子的“实先名后”思想与其主张的先质后文,讲究功利实效的思想是一致的。基于这种名实观,墨子在政治伦理追求上表现出务实不务虚的特征。
与此相联系,墨子还将“名实”论的基本原则贯彻到道德评价标准上,提出了“志功统一”、“合其志功而观焉”(《鲁 问》,第472页)的主张。所谓“志”是指行为动机,“功”指行为功效。他认为,评价一个人或一种行为,应结合其动机与效果来观察。他还注意到“功”有量的差别,他主张有益之功多多益善,如相对“一农之耕”、“一妇之织”、“一夫之战”而言,他更倾向于“诵先王之道而求其说,通圣人之言而察其辞”(《鲁 问》,第474页)。墨子的这些观点虽然在理论论述上末及深入,但是他却是中国政治伦理思想上最早提出了“志”、“功”范畴,并对此作了较为正确的回答。
从墨子“名实”论和道德评价标准来看,这些观点都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经验论性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墨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也表现得非常务实和贴近实际,所以,也更容易得到广大下层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拥护。
2、“有本、有原、有用之者”——检验认识正确与否标准的“三表法”
关于名实及其相互关系的争辨,不仅涉及实先名后与否的问题,还包含着名与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即认识的真理性问题。墨子主张以“耳目之实”的直觉经验为认识的唯一来源。他认为,判断事物有无不能凭个人臆想,而要以大家所看所听的为依据。他提出了检验认识真伪标准的“三表法”——“有本之者”、“有原之者”和“有用之者”。他要求判断认识正确与否要以“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非命上》,第266页)三个标准为据,即判断认识是否正确即检验真理的标准是要看认识是否符合古者圣王各种历史经验,是否符合现实社会百姓大众的感性经验,是否有利于国家百姓。如果离开这些基本标准,则任何言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需要强调的是,墨子把“事”、“实”、“利”综合起来,以间接经验、直接经验和社会效果为准绳,努力排除个人主观成见,这种真理观对后世认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认识论也决定了墨子在政治伦理追求的务实性、人民性。当然,这种只重视经验,只把经验当作检验认识正确与否标准的认识论,反映了墨子片面强调感觉经验的真实性而忽视理性认识作用,是认识论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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