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早在1993年10月15日,中央电视台播报了当时司法部部长肖扬答记者问,截止1993年10月,我国在押的全部犯人为120余万。其中反革命犯只占0.32%,即3940人。参见刘仁文:《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152页。 [12]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第3版。 [13] 同上。 [14] 限于篇幅,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价值和意义不再展开论述,该机制对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效率、减轻羁押场所仓容压力等同样具有具有重大意义。 [15] 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排斥在《意见》适用范围之内,是一种国家本位立法的表现。 [16] 对公安考核程序的研究,可参阅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90页。 [17]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检察机关面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尴尬。作为主要快速结案途径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应纳入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来,而现行的法律并无检察机关运用和解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如果采用和解,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必然成几何数增长,办案人员更乐于直接将案件诉至法院。只能说现行的制度设计鼓励办案人员按部就班,办案人员缺乏更好的履行职责的制度空间。限于篇幅关于快速办理机制的缺陷不再展开论述,如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快速办理机制的办案流程简化不充分;“从重从快”的严打思维导致快速办理机制在一些地方受到抵制等等问题。 [18] 虞振威:《我国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月(下),第188页。 [19]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案件纳入《意见》适用范围。“对于可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重罪案件,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案件仍可适用快速办理。”参见孟昭文:《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践操作》,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8期,第27页。 [20] 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的规定,规定的太死,不诉案件一概由检委会讨论,程序既繁琐,也难以真正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权利。 [21] 参见陈卫国、张振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优化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160页。 [22] 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也呼吁高检院与公安部、最高法院联合出台实施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细则,可参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