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国家科技进步奖都可以如此造假顺利通过并成功获奖不被发现,除却其自身方面的原因,科研活动正常运行的不实评审、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科研活动规则不够清晰明了是主要原因。一个不健全的科研申报、考核、监督机制,没有一套统一清晰的科研活动准则,科研活动注定无章法可循,出现科研行为不端也就理所当然。
4 法律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规范制约我国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科研不端行为,要通过法律手段而非道德手段完成,是道德自律无法完全有效约束学术界不端现状的必然选择,也是借鉴别国经验,全球趋势使然。
4.1 科研人员的利益本能不让道德发挥作用
科研人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本能超越道德底线,道德自律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人员同样是人,有与常人无异的“人性”需求,其追求自己学术理想首先就需要一个正常人所拥有的基本稳定的生活,这无可厚非,社会也允许科研人员在实现学术价值的同时实现个人价值。当前,无论是最高级别“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颁发,还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的提出论证,科研活动都被社会予以了相当程度的荣誉和尊重,当科研人员在实验室里穿上“搞科研”的工作服上班时,注定了要比其他行业工作者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
由于科研人员有与常人一样的欲望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弱点,在其历来受到尊重的环境和掌握了绝对数量的社会资源时,道德自律很容易被科研人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掩埋,使其在学术理想和利益本能之间失去平衡,迷失自我。当科研人员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超越道德底线,追求个人利益的人性本能便不让道德自律发挥其规范个人行为的作用时,单单依靠道德力量和科研人员自身自律,注定无法彻底根除科研不端行为这种弊端。平衡好科研人员个人利益本能与学术理想二者的关系,需要通过利用法律手段的强制性特点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4.2 社会竞争激烈使道德发挥不了作用
竞争激烈是科研不端行为猖獗的重要社会原因。当前,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校级到部级,再到国家级,科研人员想拿到自己研究领域的科研课题,做出些科研成果,都要经过申请、审批、考核等诸多程序的通关考核。种种程序考核,项目评审,晋升高级职称,争取经费,获得奖金奖励,成为“学术名流”,在这些激烈的社会竞争面前,道德手段就明显的苍白无力,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人伦行为的功效。这些道德无法触及的领域,科研人员为获得科研项目,拿到经费奖励,难免与官员勾结,很容易在实现自己“学术理想”的道路上铤而走险,滋生种种科研不端行为,污染科研环境,败坏科研风气。
道德无法发挥其调节社会利益的作用时,在科研活动成为一些人谋求个人利益工具的时候,很容易挫伤其他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甚至造成部分科研人员为实现自己学术理想,不得不顺应“潮流”,生长出更多的科研不端行为,严重阻碍了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通过法律手段来代替道德自律,在道德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发挥作用,是遏制科研不端行为,铲除社会弊病的必然选择。
4.3 借鉴别国经验和全球趋势使然
通过法律手段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是全球趋势所使。科研不端行为是全球的通病,各国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而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手段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范转移,通过法律约束科研活动,规避可能出现的科研不道德行为已经成为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从表(1)(下图)[4]中各国纷纷采取的各种不同措施来看,通过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责任、调查程序、惩治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是经验之谈,更是全球范围内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必然趋势。
表1 各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
国 别 政策法规内容和发布时间
美 国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联邦政策 2000年12月
英 国 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 2004年
日 本 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2006年4月
德 国 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 1998年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负责人的科研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2006年2月
韩 国 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和真实性准则(草案)2006年5月
加拿大 三大理事会关于研究与学术诚信的政策
丹 麦 学术不端委员会执行准则1998年
芬 兰 良好科研规范及科研不轨与欺诈行为处理程序2002年
波 兰 良好科学行为准则 2004年5月
5 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对策
5.1 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准则
规范和制约科研不端行为,首先必须明确科研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准则,即基于事实、不偏不倚和独立精确的传达科研信息,有理有据的进行研究和得出可靠的报告结果。从事科研活动,要坚持高效原则,坚持节俭原则,可以适当使用资源,但坚决避免浪费。
其次,采用法律手段规范制约科研不端行为,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准则,并以此作为法律规制的宗旨和前提。具体说,第一,要坚持促进科技进步和保障科研活动健康有序运行这一法律手段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目标;第二,要坚持法律规制科研活动和科研活动自身的价值取向相统一,即在基于正确的科研活动的价值取向前提下进行法律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活动,坚持科学的威望和尊严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相统一,维持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和法律的权威尊严二者的平衡。
5.2 制定完善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
规范制约科研活不端行为,依靠道德之下的学界和科学家自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预防和减少科研不端行为换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作后盾。[5]在我国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专门发、刑法“入罪”、完善民事等相关法律规章,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高效协调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5.2.1 制定专门法
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不仅需要道德自律,更需要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制约。2003年发生的“汉芯”事件直接诱发了科技部出台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但从近几年的现实看,我国的学术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我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分别明文要求要“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从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但都只是原则性规定,与其相关的《科技进步法》、《科研成果转化法》、《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过于笼统且没有涉及到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等问题,为此,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不端行为规制法》,对论文剽窃、学术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