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首先,民族精神中渗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人类生命的共通性而言,精神作为最高级、最灵性而又最普遍的生命现象,它不仅只与单个人的感性活动相交接,而且还要在人的社会化生产与交往活动中生成为超脱于生物自然的精神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人的精神不但将个体生命从物欲的束缚中超拔出来,使之不断寻求自身生命的超越,并将生存于一定地域中的民族群体生命整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的民族性精神取向。这种自我生成、自我超越的民族精神既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发展的本质所在,也是一个民族群体人格的集中体现。民族精神不仅表征着民族中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和向度,还由于其价值属性和文化意蕴而成为人的精神家园。在一个民族中,个人人无法超越个体生命的局限来实现自我生命的圆满,他必须融入到整体的民族精神之中,在其中以自身存在的普遍形式来肯定自己,从而获得精神支撑和情感依托。因此,民族精神中本身就渗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样,时代精神中也渗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20世纪以来,社会已经从以科学技术为主转变到以人为本的时代。二十一世纪是“人本主义”的世界,“以人为本”成为了时代的最强音。因此,“以人为本”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人成社会的主体,我们要站在“人”的立场上,从“人”的视角,去理解社会历史、现状和未来。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倡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其目标并不是仅仅为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目标还是为了人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自身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就是说,时代精神中也闪耀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倡导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就需要确立起人人皆知、普遍奉行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无论从荣辱观的提出、目标,还是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来看,都是与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密切相关。作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重要内容,荣辱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荣辱观的根本意义在于人,在于人的发展,它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着以人为本的共同理念。
显然,以人为本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价值理念。从中国社会现实来看,以人为本这一基本价值理念的贯彻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来体现。因此,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价值理念,就转化为中国现实社会中所要实现的政治价值理念、经济价值理念、文化价值理念和社会价值理念。具体而言,民主、公正、开放、和谐体现了以人为本所要求的政治价值理念、经济价值理念、文化价值理念和社会价值理念。
民主,是以人为本在政治领域中贯彻的价值理念。政治民主,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中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的内涵,是社会主义具有活力的生命之泉。民主概念是人类长期探索发展而成,它代表了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方向。自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前仆后继,为了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努力,最终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道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与法治密切联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归根到底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9] 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10] 真正地贯彻民主的价值理念,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次又一次惨痛教训表明,特权与腐败的横行和民主制度的缺乏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民主制度不健全,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无法发挥作用,公共权力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绝对权力导致了绝对腐败。其结果是,特权阶级的形成,人民的公仆成为了人民的主人。因此,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民主的价值理念在确保人民民主权利,构建人民民主制度,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在政治领域不能有效地贯彻民主的价值理念,必将威胁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恰如邓小平所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1] 所以,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12]
公正,是以人为本在经济领域中贯彻的价值理念。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不段追求的美好境界。“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3] 经济公正,即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中关心人的生命和命运,满足人的正当需要和合理利益的内涵,是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活力的重要表现之一。经济公正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 》和《伦理学 》中探讨了“算术公正”和“比率公正”等问题。近代以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契约论者认为,经济公正就是维护和履行契约,因为契约是经济交易各方承认的形式,反映了经济交易各方的所具有的平等财产权。功利主义者边沁、密尔则从功利的角度,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来阐述公正,认为在经济活动中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就是公正的,反之,不公正。在现代,罗尔斯继承和发展了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契约论思想,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结构决定分配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制度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看到,“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4] 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15] 也就是说,公正是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引申出来的某种具有利害特性的社会关系,是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度量。经济公正反映的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与利益关系。它是对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恰当分配,给予每个人同等的选择机会,得其所应得。在当代中国,贯彻经济公正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总体积累。经济增长的拓展空间,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公正原则。如果我们的经济政策和社会制度安排上,过度偏向经济地位较高者,就会进一步限制经济地位较低者的发展机会,扩大两极分化;过度偏向经济地位较低者,就会扼杀经济地位较高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增强某些经济地位较低者的生活惰性。这些都不利于社会整体创造物质财富的效率的提高。就此而言,经济公正本身即内涵着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改善民生,使整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共享经济发展利益。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社会大众之中,在道义上就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意味着社会稳定必然受到严重威胁。贯彻经济公正的理念,有助于正确反映和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获得社会各个阶层成员的广泛认同,消除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增强社会整合程度,防止分配规则不公平和行业垄断造成的阶层对立。所以,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