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大革命”后对各民主党派政治地位的逐步完善
建国后一段时间和文革期间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所以经历曲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做了错误的判断。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6]1989年12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对各民主党派作了更加完整的新的概括,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一部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参政党。《意见》还指出,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政党,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还提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要求和各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决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
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以决议的形式(即《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同各个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表明多党合作制开始走向规范化。1982年党的十二大指出,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列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四大将这一制度正式写入党章。在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也成为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社会生后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五条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删去“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一自然段相应地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上述努力就是以国家根本大法或法规的形式推进中国政党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挥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07年10月2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自然段中规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几点思考
1.政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历史地看,我国政党制度形成和发展有它的必然性。正如200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所指出的:“确立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它也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必然性体现在它是中国共产党的自觉选择,同时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
2.有《宪法》规定,但缺乏具体法律的刚性约束
我国政党制度在贯彻落实中缺乏刚性约束力。虽然,《宪法》对我国的政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宪法》保障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对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论述是很概括性和宣示性的,对于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刚性约束力。因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但缺乏具体、专门和完整的法律来巩固、规范这一政治成果,使得多党合作制度在实际贯彻落实中缺乏纲性,各地不一,主观随意性大。虽有《宪法》保障,但缺乏专门法律规制,政党法制建设还处于真空状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