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民具有守法的潜在需要。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无时无处不在发挥着调节、规范组织与个体行为的作用,没有法律,自由、秩序、公平、正义等就失去了保障。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看,人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离不开法律,人的归属(如婚姻)也由法律调整,人的尊严和自我实现更需要法律作为后盾。从麦克莱兰的需要理论来看,人的权力需要、交往需要和成就需要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因此,人们需要法律并离不开法律,只有遵守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自身各种各样的需要。
再者,法律最终指向的是人的行为,法律对行为具有激励功能。法律激励就是作为行为规范和体现正义精神的法律对符合立法意志行为的驱动以及对违背立法意志行为的抑止。激励手段可以分为功利型和符号型。功利型激励是指以实物形式的给予作为激励手段,主要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符号型激励是指以授予某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给予认可、赞赏等作为激励手段,主要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精神需要。⑤两种激励手段要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守法动机水平的提升。此外,守法成本是影响法律激励功能发挥的一个消极因素,因此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予以减少。
(三)促进道德认知发展
有关道德认知发展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皮亚杰的三阶段理论,即前道德阶段、他律道德阶段和自律道德阶段。具体到守法道德事实领域,守法可以分为守法的道德他律(自在)、道德自律(自为)和道德完善(自由)三个阶段。我国学者胡旭晟把守法阶段称为“守法境界”,即前守法境界、他律守法境界、自律守法境界和价值目标境界。
1、守法的道德他律阶段或自在阶段:该阶段是形成守法道德机制的基础,是守法的外在驱动力。守法的道德他律是道德他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说,从守法观念的来源看,守法意识具有他律性;从守法目的的本身看,守法动机具有他律性;从守法效益的实际效果看,守法行为具有他律性。⑥守法的道德他律有利于增强守法的效益,法律离开了他律性的外在力量,就会失去其本身的威慑力。然而,守法主体还缺乏自觉地守法意识,仍处于消极守法的地位,仅仅是出于习惯或害怕惩罚而遵守法律。因此,当法律的规定和适用出现复杂状况或法律规定出现冲突和空白时,守法主体便会无所适从,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其行为甚至会蜕变为违法行为。
2、守法的道德自律阶段或自为阶段:该阶段是守法道德机制的发展,是守法道德规律的关键或核心环节。守法的道德自律是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自己“立法”的结果,它既是守法主体“理性自为”状态的表现形式,也是对这种“理性自为”内涵的主动性或积极性的再现。守法的道德自律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要求与守法主体的内在要求的统一,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内涵与守法主体的内在需要的统一,是法律规范的实践理性与守法主体的内心信仰的统一。因此,守法是主体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行为,是一种“意志自律”,是一种服从理性的自律。⑦
3、守法的道德完善阶段或自由阶段:该阶段是守法道德机制的最后环节。守法的道德自由是守法主体在对法律规范的“自由与必然”关系进行道德认识的基础上而达至的一种信仰法律的道德境界。守法主体自觉服从法律并处处捍卫法的尊严,其行为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超越法律,进入积极守法基础上的积极创造领域。同时,守法主体与客体及环境达到了最佳的和谐,充分显示了人的主体性,实现了真正的自由。
公民自觉守法行为的形成需要道德的支撑,必须加强道德教化以实现 “守法道德化”。 “守法道德化”实质上是把“守法”自然地融入道德实践过程中的一种新的行为模式,指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而形成的自觉地遵守法律的稳定信念和行为状态,即把守法义务上升为道德义务,成为人们的自觉信念。⑧一般来说,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观念就越强,法律的实施也就越彻底,即公民道德认知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守法成正比。因此,有必要通过道德教化使公民的道德认知从他律过渡到自律,进而达到完善阶段。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82.
②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447-448.
③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09-771.
④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著.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3):63.
⑤付子堂.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J].法律科学.1999(6):7.
⑥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2):227-228.
⑦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2):245-246.
⑧徐道银.“守法道德化”教育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下半月).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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