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守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守法理由理论为公民遵守法律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本文在对守法理由进行简要阐述的基础上从法律心理学的视角提出了培养公民守法意识的三项措施,即形成守法心理结构、提高守法动机水平和促进道德认知发展。完善的超我有利于守法心理结构的建立,而有缺陷的超我则与违法犯罪有关;守法动机具有层次性,公民的守法需要和法律的激励功能可以促使其守法动机水平的提高;公民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守法程度成正比,应努力实现公民的守法从他律阶段过渡到自律乃至完善阶段。
关键词:守法理由 守法意识 守法心理结构 守法动机 道德认知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象征和集中体现。所谓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①从实施的过程和方式来考察,可以分为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前者是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被动服从以及对合法权利的正当放弃;后者则指守法主体对授权性法律规范的主动适用(即积极行使该规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以及对社会不法行为或意向的合法抑制和反对。因此,守法不仅指不犯法,还包括用法与护法。从主体即守法者来考察,守法又包括公民守法和政府守法,本文所指的守法主要是公民守法。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公民的积极守法行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从杨佳袭警案和接连几起学生弑师事件,到躲猫猫事件和重庆哨兵被杀案,无不昭示了当代中国公民的守法危机和法律信仰的缺失,比如:正义感的缺失、道德水平的下滑导致了公民的消极守法;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使得一些人宁愿违法不愿守法;司法人员的不公正行为和国家对一些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骤然降低等等。因此,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其自觉自愿的守法将是一项非常巨大的系统工程。
一、公民的守法理由
公民为什么要守法?围绕这一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西方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八种,即社会契约论、法律正当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公平对待论、守法习惯论、社会压力论和感激论。
从公民的角度,即公民守法的内因来看,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守法习惯论和社会压力论。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选择了社会契约的方式联合组成一个共同服从的共同体来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但是这一先验性理论并不能解释那些不同意政府及其法律和拒绝投票的人遵守法律的行为。守法习惯论认为,公民遵守法律是因为从小就被教导尊重父母、知识、地位权威和法律,这造成公民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服从一定权威成为其心理的重要组成因素,遵守法律便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社会压力论认为,社会无数的连锁行为模式使人们相互依赖,如果行为破坏了这种人们已经习惯了的模式,这种行为就会受到否定性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也会有某种羞耻感;社会大多数人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的压力使人们遵守法律。②
从所守之法的角度,即公民守法的外因来看,主要有法律正当论、功利主义论和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了公民为什么守法,认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即法律是由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国家机关或官员遵照法定的正当程序制定的,而且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相符不悖,公民有遵守的义务。但是它不能解释不认同法律价值的人遵守法律的现象。功利主义论把公民守法的动机概括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当法律能带来更多的利益或更好的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即公民守法与否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决定的。但它并没有解决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守法问题上产生冲突时,公民是否应该守法的问题。暴力威慑论把公民守法的理由归结为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制裁作用,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惧国家暴力,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但是,这种理论夸大了制裁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完全将公民的行为看作是被动的,从而湮没了公民守法的积极性。值得说明的是,功利主义论和暴力威慑论意义之下的守法只能是消极守法。
从关系的角度,即从公民与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来说,主要是公平对待论和感激论。公平对待论认为,生活于一个接近公正的社会里的成员,享受到其他成员守法状态所带来的益处,基于公平,即为了让他人也享受自己因为守法而产生的益处,社会成员就应当普遍的遵守法律。但是一个人的守法行为未必总是会给他人带来利益,有时一个人的守法反而会给他人带来不幸,此时不能认为即使他会给他人带来不幸,也应该遵守法律。感激论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规范,即如果一个人从他人那里获得益处,那么他应当对其感激并予以回报,涉及到公民的守法理由就是任何从政府那里获得益处的人都应当感激他的政府,而感激政府的最好方式就是遵守政府的法律。但是这种理论无法解释政府给予公民的利益不是公民所需要的,而是被迫接受时仍然守法的行为。
中国关于守法理由的理论主要是守法工具论和国家强制论。守法工具论是指将公民遵守法律视为达到某个既定的目的,实现其他价值的中介环节。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守法工具论经历了由将公民守法视为阶级敌人专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到保护公民利益、实现法治国家的工具的两个发展阶段。国家强制论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于国家的强制力,把公民惧怕法律制裁作为公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这一观点贯穿于整个新中国历史,类似于西方的暴力威慑论。
由此可见,对守法理由的论述可以是多种角度的,但是不管从何种角度论证,其论证模式都带有某种偏见,都不能解释公民守法的全部行为。泰勒的研究结果表明,公民的守法理由是多样化的,不同的公民遵守某个具体法律的动机是不同的,同一个公民遵守不同的法律的动机也是不一致的。这表明,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是复杂的。③
二、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
既然我们可以从公民的守法行为中寻找其守法的原因,为什么不能根据这些守法理由来创设各种各样的条件以促使公民更好的守法呢?比如,针对守法习惯论,父母和教师在守法习惯的养成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以促其更好的教育和监督孩子;针对功利主义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来降低守法成本,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及其所付出的代价;针对感激论,政府可以发布对公民更有益的政策措施,使人们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益处。尽管如此,由于每种守法理由都无法解释公民的全部守法行为,所以即使采取了这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仍然会存在很多不如意之处。由于这些因素对公民守法的作用都是通过一定的主体心理机制来实现的,如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守法,受社会影响如从众或服从心理的驱使而守法,出于对法的需要和信任而自觉守法等等,所以积极促使公民守法还可以从公民个体内部心理机制的角度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