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守法心理结构
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犯罪心理学界,专家学者们历来重视对违法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公民守法心理的培养。虽然通过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消除其已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也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揭露、惩治和改造,并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这毕竟是比较被动的,是在犯罪行为已发生基础上的消极应对。与消除犯罪心理结构相比,让公民及早形成守法心理结构则显得更加积极主动,为此我国学者方强早在1986年就倡导建立一门专门研究守法心理结构及其形成或被破坏的规律的分支学科。
守法心理结构是指能够调节和支配行为人约束违法行为,实施合法行为的一系列相关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是个体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守法心理与守法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守法心理是守法行为的内在动力,并支配着守法行为;守法行为是守法心理的外在表现,但是又有其相对独立性。因此培养社会成员形成完全的或健全的守法心理结构对于应对守法危机、促进积极守法、树立守法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我国学者何为民的观点
公民的守法心理结构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是在社会学、生物学及心理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制约下,对社会成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教育,个体自觉地予以吸收内化的结果。培养社会成员形成守法心理结构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著名学者何为民认为,无论对一般青少年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培养教育,还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之形成守法心理结构,以下几个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1)加强法律社会化,培养法律意识。(2)加强道德修养,塑造良好品德。(3)加强挫折容忍力,防止挫折攻击。(4)加强对诱因的抗御能力,作出合理选择。(5)提高个体精神文明水平,防止亚文化侵蚀。(6)加强个体法律实践,严格依法办事。
2、形成完善的超我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认为一个人的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由原始本能和基本欲望组成,它是无意识的、非道德的,完全受“快乐原则”所支配,不理会社会道德和外在的行为规范,是犯罪的根源。自我是意识的一部分,代表理性,是有意识的、理智的,遵循“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并控制本我的冲动。超我代表着道德标准和社会期望,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环境及文化环境中的价值观念而形成的,其机能主要在于监督、批判及管束自我的行为,遵循至善原则。超我包括自我理想和良心,自我理想是以奖励的方式形成的,它是自我为善的标准,规定自我应该做什么;良心是以惩罚的方式形成的,它是自我为恶的标准,规定了自我不该做什么。
超我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发展不足的超我、严厉的超我和越轨超我。艾希霍恩和弗里德兰德都认为发展不足的超我主要归因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他们不能控制本能冲动,具有反社会性人格。严厉的超我,又叫惩罚性超我,主要集中于神经症患者身上,他们体验着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其愿望是追求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越轨超我的形成与以上两者不同,儿童与其具有不良特质和行为的父母关系很好,摄取了父母的犯罪特性,因此,其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在内容上却是不正常的,这种人不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由此可见,完善的超我有利于守法心理结构的建立,有利于守法意识的养成。因为超我主要是儿童在恋母(父)情结的崩解时期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因此父母需要对此超我形成的关键期予以格外地注意,使儿童顺利度过此阶段,防止固着和倒退现象的发生,避免超我出现缺陷。
此外,公民的守法心理结构也可以依据斯金纳的操作-强化理论来予以培养。守法心理与守法行为之间密切的联系,使得通过强化公民的守法行为来培养其守法心理结构成为可能。因此,守法心理结构的培养可以是多角度的、多方法的,当公民头脑中具备了守法心理结构并在社会行为中遵守了法律,就成为真正的守法者。
(二)提高守法动机水平
动机是激发和维持个体进行活动,并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心理倾向或动力。它驱使人们做出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根据起源,动机可以分为生理性动机和社会性动机,前者源于生理性需要,后者源于社会性需要。守法动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机,是公民实施守法行为的内在推动力。高水平的守法动机可以使公民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有利于公民守法行为的养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是我们探讨守法动机层次性的理论依据。马斯洛认为,需要的性质决定着动机的性质,需要的强度决定着动机的强度,但需要和动机之间并非简单的对应关系,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但只有一种或几种成为行为的主要动机。
马斯洛从总体上把需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需要,与人的本能相联系,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另一类是成长性需要,不受本能所支配,包括认知需要、审美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两类需要根据对人直接生存意义及生活意义的大小,成阶梯状的层次排列。低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它的激励作用就会降低,其优势地位将不再保持下去,这时高层次的需要便会取代它成为某种行为的内部推动力。由此可知,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具有层次性,相应层次的动机会支配人类去做出一定的行为来降低心理的内驱力。 守法动机的层次性 守法动机是指个体需要不断学习的社会性动机,是一种遵守法律规范的相符动机。个体只有具备了守法动机,才有可能在社会行动中经常性地、自觉地遵循法律规范。我国学者于春江认为守法动机具有层次性,分为初级、中间和高级三个层次。(1)初级层次:这一层次的守法动机是基于基础性的需要而引发的,具体包括物质上的补偿(生理需要)、避免惩罚(安全需要)和适应社会生活及拓展人际关系(归属与爱的需要)。该层次的守法动机处于外部动机水平上,仍处在较低水平。(2)中间层次:这一层次的守法动机是基于基本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之间的中间层次的需要而引发的。对于法的需要来说,这部分需要主要包括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进步与秩序等。该层次的守法动机处于内部动机的低级水平上,需要进一步过渡到内部动机的高级水平上。(3)高级层次:该层次的守法动机建立在守法精神的基础之上,是依据对法的虔诚的信仰而形成的,处于最高层次水平上,并与法的价值有密切的联系。一般说来,高级层次的守法动机水平比初级层次的守法动机水平更能促使公民做出守法行为,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公民形成对法的价值的认同。 守法动机水平的提升 目前我国大部分公民的守法动机仍处在初级层次和中间层次上,较少处在高级层次上。为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其积极做出守法行为,提升公民的守法动机水平势在必行。由于动机与需要和诱因紧密联系,即引起动机的内在条件是需要,外在条件是诱因,因此我们可以从公民自身的守法需要和外部的法律激励两个方面来提升公民的守法动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