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近罪名的区别应贯穿于刑法分则教学的始终
相近罪名的区别是刑事司法的一大难点,对于许多刑事案件的定性,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大多都是由于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导致的。而且,刑法分则规定的4百多个罪名中,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相似之处,需要划清界限的罪名很多,因此,相近罪名的区别应作为刑法分则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于刑法分则教学活动的始终。需要注意的是,对与相近罪名界限的分析不需要面面俱到,而是要抓住构成要件中存在重合或者容易混淆的方面进行区分。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为例。一般的做法都会把两者的区别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客体不同。绑架罪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非法拘禁罪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外;三是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其实,从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要件上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非法地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在本质和外部特征上是趋于同一的。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并将其作为人质进行勒索或者要挟的目的。如果不具备这种目的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具备这一目的的,则构成绑架罪,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按绑架罪而按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样抓住两罪区别的关键点来讲,就会使他们的区分清楚明了,从而避免了教条式的、繁琐的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模式。
(四)适当加入对具体罪名沿革的介绍和与国外立法现状的比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涌现出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近些年来,针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相继出台了不少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我们现在学到的罪名可能已是几经修改之后的或者新增加的。所以,在讲述这些罪名时应适当给同学们介绍关于这一罪名的发展变化,使其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使同学们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该罪名。对于重点、典型罪名或者有争议的罪名,还应介绍一下国外立法关于该问题的立法现状,引导学生去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比较和借鉴,从而学会用理性的眼光、批判的精神去思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无论是对于有志在将来进行法学研究的学生,还是从事司法实践的学生,都会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在教学方法上,应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大部分课程的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因此,转变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才是培养素质全面的真正法学人才的有效途径。根据刑法分论课程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
(一)合理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启发、引导、组织下,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有的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刑法分则的教学离不开案例分析,只有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才能使学生准确把握个罪的特征,特别是正确把握近似罪名的区别。但是,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分论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科学合理地加以运用。首先,要在讲授个罪特征理论的前提下,运用案例教学法。因为只有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才能够通过案例使学生深刻理解和把握某罪或某些罪的特征。其次,要根据教学需要挑选案例。并非任何案例都可以在教学中使用,所挑选的案例必须是有针对性的、有教学价值的,即能够升华为理论的、说明某个具体问题的,或者是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第三,教学案例要繁简有别。并非每次案例教学都需要一个完整的案例和完整的教学环节,应根据教学的目的和需要进行甄选。如果为了说明某罪的某一具体特征,只需要截取案例中与此相关的部分即可;如果为了使学生对某一问题有一个直观的认识,也可以只介绍一下而不让学生展开讨论。当然,如果学生对此有疑问,教师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解答,必要时,也可以对由此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作为一个章节学习之后的总结,可以留出专门的时间,选择一个完整、有针对性的、典型的案例,让大家讨论。
(二)恰当的卷宗案例教学
卷宗教学法是指教师收集真实的案件卷宗,将卷宗内容分发给学生,由学生分组对卷宗进行分析、讨论,将教师的课堂教学同学生的课外学习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由学生充当课堂的主角而教师主要作为主持者,引导学生通过进行案例分析以及有主题的辩论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在学习刑法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同时培养理解、分析及口头表达等综合法律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卷宗教学法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避免孤立地学习法律。因为卷宗中不仅涉及相关的刑法知识,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其他法学内容,这样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不仅掌握刑法学各部分之间的横向联系,还可以了解刑法在运行过程中的纵向联系。其次,有利于激发学生自我学习的动力。卷宗案例把学生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习者清楚地认识到所学的刑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同时也通过卷宗提供的各种材料,使学生发现自己需要培养的各种能力和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等,使学生在此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第三,有利于法律职业角色教育。通过卷宗,学生很容易进入模拟情景,感受不同的身份,可以初步了解作为一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审判人员的职业素养,不同法律职业角色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不同的角度。进行卷宗案例教学,要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刑法知识和其它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才能进行,而刑法分论课程是在已经学过刑法总论的基础上开设的,而且,此时一些相关的课程正在开设或者已经开过,学生在此时已经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了阅读卷宗的法律知识基础,所以在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进行卷宗案例教学最为合适。进行卷宗案例教学,卷宗的选择非常重要,必须要选择有典型性、可辩性的案例,所涉及的罪名应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常见、多发的犯罪。因为卷宗材料非常多,要花费学生大量的时间在课外阅读、分析,因此在刑法教学中采用这种方式的次数不宜太多,一般二至三次就可以了。
(三)适时的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通过对某一问题展开讨论来获取知识和增进对知识的理解的教学方式。适时的课堂讨论可以增进师生之间的互动,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而且通过讨论之后获得的知识,比教师的一言堂式的灌输要深刻得多。所以,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适时的提出问题或就学生提出的具有讨论意义的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予以诱导、启发,在学生提出几种不同观点后,教师应及时予以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讨论的内容可以是刑法理论,也可以是刑法案例。这种教学方法操作性强,时间可长可短,形式上可不拘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