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提高刑法分论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刑法分论的课堂教学中应树立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法学理念统一起来的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上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相近罪名的区别等;在教学方法上要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卷宗案例教学和适时的课堂讨论等方法。
关键词:刑法分论;课堂教学模式;理念;内容;方法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讲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处罚。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和研究刑法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和原则;其次,通过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适用刑法;最后,通过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在强调法学教育应注重学生应用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今天,刑法分论的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注重刑法总论,轻视刑法分论的现象。这种观念和做法导致了教师对刑法分论缺乏深入研究,学生觉得刑法分论学习枯燥无味。这种情况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法学本科学生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因此,笔者拟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就刑法分论的课堂教学模式作一些粗浅探讨,以此就教于同行们。 在教学理念上,应充分重视学生法律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教学理念决定教学行动。只有在思想上重视刑法分论的教学,才能在教学行动上予以体现。我国在法学教育的理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刑法学的教学也是如此,即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学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将理论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不需要有专门的职业技能的培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此种教学理念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一旦接触到实际,就感到无所适从,无法用在学校学到的理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曾经就有学生告诉我,当别人向他咨询法律问题时,才发现自己学了几年法律竟也不知如何处理。这不能不让我们对目前的教学模式进行反思,我们在教给学生什么?要把他们培养成什么样的法律人材?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以精英教育来定位的,因而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而是以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进行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人才。这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割裂状况,一方面,使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难以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由没有实践经验的人来从事法学研究,也只能使“法学”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摆设。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是我国法律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但是,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不是把学生培养成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人,而是要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法律精神统一起来,重建刑法学的教学理念。具体到刑法分论的教学上,就是在不能忽视理论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即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谦抑的刑法理念,又培养、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二、在教学内容上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
基于以上的理念,在刑法分论的教学内容把握上,应围绕理论知识、法律精神、实践能力三个中心抓住重点,突出难点。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在讲授内容上应选择重点罪名、典型罪名进行重点分析
所谓“重点罪名”,是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或者在司法适用中分歧较大的罪名。所谓典型罪名,是指在某一类犯罪中具有代表意义的罪名,即其所反映的问题、体现的特征具有这一类的犯罪的共性,并且能够使学生由此及彼掌握其它相关的罪名。现行刑法分则由10章共350个条文组成,共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如果对这些罪名全部逐一分析,根本无法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这一任务。而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对每个罪名都在课堂上详细分析,有些罪名既不常见,也易于理解,在解释上基本没有分歧,对于这些罪名,教师只需简单进行释义,或者不需要解释,布置学生课后自习即可。所以,在讲述分则内容时应选择重点罪名和典型罪名进行讲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从而使学生掌握整个刑法分则的罪刑体系。一般来讲,重点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些罪名也应作为重点或者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渎职罪一章重点分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就可以了。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所涉及罪名相对简单,易于理解,分歧也不大,因此在课堂上作深入分析的必要性不大。在讲述重点罪名的时候还应选择典型罪名进行分析,例如,对于刑法114、115条的讲述可以选择放火罪为典型罪名,从带动对刑法114、115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掌握。在讲述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可选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典型,从而带动对这一节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注意典型罪名的选择可以不止一个。
(二)在分析具体罪名时,要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
在分析具体罪名时,除了对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处罚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之外,还要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一方面这是由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原因;另一方面,这也是掌握和理解分则对于总则原理的例外规定的必要。例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刑法总则规定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总则通说理论的例外。又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符合总论关于牵连犯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但刑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类似以上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既遂的标准、着手的认定、预备犯的可罚性等问题,多需要结合具体罪名予以分析。此外,对于个罪的法定刑,一般不需要涉及。不过,如果法定刑的立法存在缺陷,则可以提出,结合个罪的特征和刑罚发展的趋势与学生共同讨论。比如,罚金刑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