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意识不是天赋的,而是人们长期斗争和反抗的结果。权利意识是民主法制意识的重要内容,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法制。目前,虽然法治进程不断发展,但是法治的生活现实却未能如愿的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远未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被遵循。必须看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是一个总体的过程,权利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结构性要素,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
首先,确立现代权利意识,必须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这种“法感情”能够使公民认识和切实感受到法律确实是维护其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基本手段。法治社会的权利意识,不仅在于知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还应表现为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才能要求他人同样的尊重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绝对化,相反,它同时要求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
其次,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成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一个愚昧落后的民族是难以建立名副其实的法治社会的。因此,教育事业成为主题,只有通过发展教育事业,才能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增强自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认为,守法的精神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长期的培养教育。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与该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也是实现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法律教育对于民族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质的全面提高,推进民族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7】一方面加强普法教育,形成权利意识的全民性,另一方面,建构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
最后,必须认真看待权利。“不能认真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要认真的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看待权利。权利只能由权利主体所拥有,惟有当权利主体真正存在有权利意识时,才能达到用法律去维护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8】认真看待权利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知悉所有的法律规则,但最起码要求公民认识到自己的基本权利,认识到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同时,权利意识不能只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还完善权利意识的制度保障,为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2】(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1】(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3】(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正武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73-74页。 【4】严存生著:《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5】吴忠希著:《论权利与义务》,《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173页。 【6】徐显明著:《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7】刘旺洪著:《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 【8】郭道晖著:《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6期,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