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因素的影响
1、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影响
有些处于偏僻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的少数民族至今仍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重婚现象,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告不理。一些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导致的强奸案件也时有发生。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宗族之间经常发生械斗,死伤时有发生,如重庆市渝东南民族地区聚居着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及蒙古族等14个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多,近三年违法犯罪人员年均1500—2000人;民间纠纷2007年法院调解每天平均达14件之多[14],法制观念淡薄,遇事靠武力解决的习俗也为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提供了温床。少数民族大多生活在贫穷、闭塞的边远山区,迷信思想盛行:如贵州榕江县的苗族、云南景洪县的傣族,被认为放“蛊”的人可能被伤害、杀害;迷信职业者以巫术活动骗人钱财;人们有病不上医院而是请巫婆、神汉“作法”、“驱鬼”,常常引发人身伤害案件。广西有的地方有“赶鸡鬼”的习俗,即认为人患病是由于“鸡鬼”带来的,于是对那些所谓是鸡鬼的人进行殴打、驱赶,往往造成人身伤亡[15]。
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传统的性观念上,特别是在婚前,很多少数民族不排斥多个性伴侣,他们不象汉族女性在传统上还是受儒家思想影响有贞节的观念。如果一位少数民族少女未婚先孕,母亲通常会认为是女儿自己的事情,让她自己去处理而不加干涉。改革开放以来,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城市化进程中市场化导致妇女身体的商品化,表现为卖淫业的兴起和拐卖妇女[16]。在云南文山州,很多少数民族妇女被拐卖到娱乐场所从事色情服务后,为了尽快“脱贫”致富,竟相继干起了返乡拐骗邻里少女到发廊、酒楼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卖淫的勾当[17]。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人口流动浪潮也波及到封闭偏僻的少数民族山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涌入内地城市。少数民族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素质低,缺乏语言的沟通能力,加上原有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也与城市主流社会格格不入,造成民族、习俗、审美等文化冲突。另外社会歧视使这些人就业率很低。为反抗文化对于他们的排斥和歧视,诉诸暴力甚至是有组织的暴力以求生存,所以犯罪率高。以凉山彝族为例,传统的观念不断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消解:在彝族内部,游手好闲的人找不到老婆,偷盗和抢劫最被人瞧不起,性交易更是彝族人不可思议的概念。但在过去这20年间,赌博酗酒和偷盗抢劫成为他们最经常卷入的活动。外出卖淫的彝族妇女也不鲜见[18]。 个人因素的影响 1、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 传统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在少数民族女性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比起汉族来也较为宽松,少数民族妇女普遍的早婚早育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多子女使家庭无力抚养,首先牺牲的是女孩的教育;多次生育子女又造成少数民族妇女健康的恶化,贫穷、疾病、较低的文化素质都是造成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因素。如35岁文盲农民云南省巍山县永建镇回族女子马必娟,1991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再次贩毒被判处死刑,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研究者在2001年对兰州城关区看守所的女性罪犯进行调查,60%的女性犯罪与毒品有关,贩毒者大多数为少数民族,如回族、东乡族,她们的文化程度低,多数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文盲半文盲居多,有的还教育自己的子女不上学[19]。文化素养的缺失,使这些少数民族女性接受法律知识的能力不足,遇到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时不会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采取报复对方、他人乃至社会的做法,从而触犯法律。一些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后都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幷不影响量刑。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知能力差,也容易受到他人的引诱和利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2、因情致罪
女性大多情感丰富、细腻,有人认为女性犯罪的动机大多与“情”有关,诱因主要是受到某种伤害、欺骗,一些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往往是想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另外一些身居领导职位的少数民族女性想在退休前捞上一把。如新疆喀什麦盖提县农业银行一位维族女营业部主任,本来自己待遇优厚,临近退休,因为丈夫搞工程借了一些钱,碰巧来办业务的一位农场维族女会计走时忘了拿单位账户的密码器,便伙同与其有业务来往的保险公司维族女业务员,到巴楚县农行找人以自己的个人身份办了一张卡,用密码器产生密码后,把农场单位账户上的86万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保险公司维族女业务员的妈妈到麦盖提县农业银行分三次在三个柜台上将86万元取走。此案牵涉众多维族女性犯罪,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这位营业部主任提起公诉。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在家庭中地位比较低,相对男性面对家庭暴力又往往是弱者,婚外恋情往往是引发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2008年7月29日晚,1973年3月6日出生的维族女性阿依吐热汗.斯拉木,新疆阿克苏市代什吐格曼乡人,因与同村1983年2月12日出生的维族男性阿不拉.艾孜孜产生了恋情,二人合力将其丈夫阿不来提.阿吾提杀死。一方面有些少数民族女性自私、狭隘、爱慕虚荣以及扭曲的人生观是引起犯罪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女性受到歧视,而权利和利益又不能得到社会的保护,引起报复的心理是犯罪的另一个原因。在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一名维族妇女因为丈夫移情别恋,与自己的妈妈一起向与其丈夫发生婚外恋情女子投毒,虽然该女被抢救过来,但已构成投毒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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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6/25/content_456203.htm.20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