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因其柔弱的一面在作案过程中往往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2009年7月5日后在新疆乃至內某些城市发生的针刺事件,实施者就有抱孩子或者年轻的妇女。內地一些少数民族妇女在盗窃、贩毒的同时,有些怀抱婴儿,有些有孕在身,她们凭借少数民族和妇女保护政策,常常使警察对她们无可奈何。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有些不法之徒利用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犯罪来钻法律的空子,教唆未成年女性盗窃,利用少数民族“两怀”妇女运输野生动物,运输毒品。如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妇女,她们身背幼儿或婴儿,在固定的地域范围从事“丢零包”的贩毒活动,被抓获后,由于涉及的毒品数量特少,因而往往被遣返回原籍,但数日后,这些妇女又返回昆明,“重操旧业”[7]。2003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族男子夏克尔·马木提让怀孕的妻子携带毒品海洛因100克从上海乘坐火车抵达镇江,与事先联系好的镇江买主在毒品交易时,被镇江警方一举抓获。刑法第49条是我国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反映,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无形之中提高了少数民族女性的犯罪率。
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
1、政治因素对我国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影响
政治的目的与动机,是引起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种政治势力借助宗教的形式或力量,通过社会政治问题的宗教暴力化和恐怖化方式以达到政治目的,已成为当前制约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8]。受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的影响而从事的旨在分裂祖国的暴力事件,是利用宗教而进行的政治活动。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其中不乏穆斯林女性参加者,2009年8月29日,一名22岁的维吾尔族女子参与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造成社会的心理恐慌。境外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特别是“东突”恐怖分子向新疆地区渗透,对新疆稳定构成直接危害。2008年3月7日,新疆分公司南航CZ6901机组曾成功粉碎一起国际恐怖组织有预谋、有组织、有政治目的的未遂恐怖事件,在飞行途中发现一名19岁的维吾尔族女子,将汽油注入易拉罐后带上飞机,这名企图制造事端的女子来自新疆库车,六岁就被送到国外进行恐怖活动训练。2008年8月10日凌晨,暴力恐怖分子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城的一些超市、酒店、政府机关制造了多起爆炸事件,其中一名17岁维族女子参与了这起针对系列官方设施的袭击。2008年8月27日,新疆喀什地区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在伽师县调查案件时,突遭数名藏匿在玉米地中的犯罪嫌疑人从背后持刀袭击,有7男1女袭击了警察。在这种国內外形势下,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也有所增加。
2、经济因素对我国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经济相当落后,有的甚至还是刀耕火种和原始的游耕游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少数民族的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然相对落后。很多少数民族妇女思想保守,缺乏自我意识,仍停留在“满足温饱,吃穿不愁,围着锅台、丈夫、儿女转”的状态;经济上小农思想严重,容易满足于现状,缺乏创新精神[9]。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轻视或歧视。经济转型期,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城市,大批职工下岗,普遍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少数民族女性,再就业非常困难,为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一年近40岁的女人,丈夫前年因为贩毒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家中唯一的指望,铤而走险在家中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40克,幷在其家中搜缴毒品海洛因20克[10]。市场经济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一些少数民族女性甚至利用自身的色相来进行犯罪,在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一名维族女子在饭店吃饭与一名男子认识后,假装同意与该男去开房,待该男子洗澡脱衣后,趁机行窃,偷窃该男子的手表和钱,后被抓获。另一名维族女子晚上在广场上与一男子相识后,谎称家远,让该男送她回家,与其丈夫和另一男子抢劫该男子。大量的少数民族女性随着打工潮纷纷流入城市,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是滋生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快速致富心理下利益驱动是侵财型犯罪主要的动机。贫富分化导致的心理失衡,以及过高的物质利益期望与自身过低的素质之间的落差,使多数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女性只能通过非正当手段才能过好的生活。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法院审理的85件刑事案件中,女性犯罪案件15件,其中盗窃罪6件、抢劫罪1件、贪污罪1件,以侵财型犯罪居多。2009年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检察院批捕的三起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案件中,除一件为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外,其余两件都是侵财型犯罪,其中一件贩卖毒品案:一个40多岁的维族女性因涉嫌贩卖79克毒品在新疆阿克苏被抓获,另一件为一名维族女性参与抢劫。
3、社会环境因素对我国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影响
少数民族多生活在我国边境,毒品容易从国外流入,这就为一些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陆地边境135个县、旗、市、 市辖区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07个。这些边境民族地区首当其冲地面对着毗邻世界两大毒源地金三角和金新月,成为毒品入境的必经区域,形成大量的吸毒、贩毒的毒品犯罪问题[11]。解放前靠种植毒品原植物为生的少数民族,因为贫穷又重操旧业,使有些少数民族的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另有一些沾染上吸毒恶习的,往往以贩养吸或以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养吸,形成恶性循环。《回族毒贩的调查与思考》一文的作者对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两所监狱和乌鲁木齐市4家看守所做过调查,254名回族涉毒罪犯中,女性114名,占22.3%。涉毒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很多其他的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甚至加剧了和社会和暴力团伙的形成,刺激跨国犯罪的膨胀[12]。另外,同一民族的跨国而居,相同的语言和文化的共通性,客观上为跨国贩毒者利用我国少数民族妇女运输毒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不但是经济的腾飞而且有西方文化的冲击,暴力、色情内容的书刊、网络、以及金钱至上的观念,使一些没有谋生之道又爱慕虚荣的少数民族女性在盲目求富又想不劳而获的心理驱使下,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之相伴而生的性解放观念,使爱情、婚姻和家庭经受严峻的考验,家庭暴力、婚外情、多角恋增加了少数民族女性因情致罪的机率。在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女性竟以拐卖人口作为赚钱的手段[13]。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虞有芝,2008年4月份伙同他人以介绍工作为名拐卖14岁云南少女至河南省登封市,逼迫其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