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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的失衡——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另一种解读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彭小霞
【分  类】 政治与法律法学
【关 键 词】 互动 失衡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3、宪法的可适用性差,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源于这样一个前提性假设,即宪法能够为诉讼判决所援引,能够在司法审判中被适用,能够成为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理由。然而,在中国,宪法自从走出立法机关的神圣殿堂便被“束之高阁”;在大多数民众心中,宪法乃“闲法”,其功效既不在于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亦不在于为国家权力划定界限;与其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毋宁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且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6年两个批复的存在,则更使得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行政案件过程中,既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审查、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合宪与否,亦不能受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出的权利主张。

  (二)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作用

  1、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法,行政法具有具体性、 灵活性、应急性、易变性的特点,这是行政法的优点所在。一般来说,行政法是可以促进宪法的实施和发展的,但如果对行政法过分迷信,使行政法过分膨胀,也可能适得其反,反而影响了宪法的实施,束缚了宪法的发展。

  首先, 行政立法的过度膨胀已经成为行政法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症。尽管各国立法机关仍在继续制定法律,但它与日益盛行的行政立法相比,已经相形见绌。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尽管授权立法满足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致使行政立法肆意扩张,国家立法权遭到严重威胁。这种状况直接侵蚀了宪法权力制衡原则,使既有的权力配置格局被打破,直接危及到宪政的生长。在我国,行政立法膨胀的危害尤盛。一方面,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过于庞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可谓无孔不入。然而,法多劳民,法繁扰民。这些所谓的行政立法大多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集中体现,管理色彩过浓、维权成分过低是它们的通病。由于这些立法没有认真考虑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而得不到他们的有力支持,致使很多立法实际上处于被“搁置”的状态。另一方面,随着行政立法的膨胀,政府对社会及个人生活的干预必然增加,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自由的削减。“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权力总量是既定的,国家权力的扩张膨胀必然减损和侵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的权力过大,尤其是政府拥有立法所有权时,公民的权利就会成为行政权的附庸,人民享有的权利必将成为政府的恩施。”[10]换言之,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行政权的增长有时是以公民权利的消减为代价的,这在部门行政法中表现尤甚。例如,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款,然后才能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换言之,当相对人一方确实无力缴纳时,则其将丧失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毋庸置疑,这种规定实质上是以限制、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去保障所谓的“国家权力”。可见,行政立法的膨胀严重地背离了限制政治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宪政精神,这是行政法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最主要的消极影响。

  其次,我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行政组织法严重滞后,行政权的授予没有在法律当中明确,大大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降低了对行政权限制的实际效果,这与现代宪法利用与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背道而驰。

  2、行政法的充分发展在促进宪法实施的同时,宪法容易被人忽视。由于行政法比之于宪法,具有更贴近实际、更加追紧社会的发展脚步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因此, ,随着宪法确认的各项原则已经逐渐渗入到行政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之中,行政法越来越成为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直接武器时,渐渐地人们是否将会只知有行政法而不知有宪法?宪法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在没有宪法的年代,人权、民主、法治的原则总是每每被漠视、遗忘、践踏。而当宪法确认的原则已经被行政法所肯定,变成行政法的各项具体规定时,宪法是否还会被人们经常挂在嘴边?宪法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否将会变得不那么举足轻重?也许宪法的充分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法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1982年宪法刚颁布后的几年,人们对宪法总是怀着一种尊重的感情,感到它是自己权利的保障,但现在似乎人们已经不那么经常讲宪法了,似乎宪法已经是过去的事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行政法发展了,它给人们带来了更加具体、实在的保障。而宪法由于不能作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人们不能提起宪法诉讼,它不能成为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直接武器,因此,逐渐地人们就觉得宪法离他们的现实生活是一个很遥远的东西,对他们的现实生活缺乏实实在在的、具体的影响。进而,人们对宪法的关心也不如对某个具体法律那样热切,对宪法规定了些什么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渐渐地对宪法的有无也感到不那么重要了。而行政法却是实实在在的,是对人们的现实生活起着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影响的东西。谁触犯它就被执法机关追究。因此,人们对行政法的关心程度远胜于对宪法的关心。比如,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1988年和1993年曾先后两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但在修改前后,都没有太多的人去关心它究竟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了些什么。因为不管它是否修改,修改了些什么,对人们的实际生活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影响,而每一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形成一股股宣传和学习的热潮。也许“宪法消亡,行政法存在”本身并无所谓好或坏,只要行政法仍然蕴含着人权、民主、法治的理想,没有宪法又有何妨。但如果真的宪法不再被人认为是不可缺少的,行政法失去了宪法的指引,是否还会继续为人权、民主、法治尽力而不被魔鬼所引诱,则很难预测。

  因此,对行政法的发展在肯定其对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的同时,对其可能产生的功高盖主,或者可能摆脱宪法的约束,试图偏离甚至脱离宪法而独行的倾向, 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清醒的认识。在对行政法进行宣传的时候,不能只谈行政法而不谈宪法,必须注意宣传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使行政法始终沿着宪法指引的轨道发展。

  以上的实证分析显示:不仅宪法的局限制约着行政法的深入发展,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同样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也就是说,一旦离开了宪政基本精神、价值的指引,行政法就将失去安身立命的基础,其民主性、科学性也将丧失殆尽。另一方面,宪法规定的缺失或局限也会阻碍行政法的发展:其结果必然导致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动关系的失衡,最终都将制约双方的共同发展。因此,为了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对这种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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