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雇员的适用情形
政府雇员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征,故其适用情形以应付行政部门短期或计划性质的职务或运作需要,而无需长期保留员工。譬如,美国联邦机构在以下情况下要使用临时雇员:1、为了完成高峰期的工作量,2、填充那些将来拨款可能有问题的职位,3、临时填补终身职位,以使这些职位将来可以被其它机构转来的终身雇员所占用,4、填补那些正在研究有可能外包(contract out)的空位。[5]另外美国联邦机构还规定了不适用聘用政府临时雇员的情形,以防临时雇员权的滥用。香港政府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为部门首长可为下列目的聘请临时或短期合约员工:[6]1、应付短期、有时限或季节性的服务需求;2、应付只需雇用非全职人员(即工作时数少于全职公务员规定工作时数的人员)的服务需求;3、应付正在检讨或有可能改变的服务需求;4、应付某些部门特殊和不断转变的运作需求,而这些部门是一些需从市场招揽具备最新专业知识的人才的部门,例如投资推广署和香港电台。
我国地方政府雇员试行办法均未详细列明政府雇员的适用情形,这容易造成行政部门滥用雇用权利。建议借鉴美国、香港等地的经验,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聘用政府雇员的情形和禁止聘用政府雇员的情形。
(六)政府雇员的编制和经费问题
聘任临时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建议政府雇员的数量以公务员缺编的数量为限,其经费应纳入行政部门预算。在是否占用行政机关编制问题上,目前有三种“占编”、“不占编”和“占编不入编”三种地方政府试行模式。建议采取深圳模式,即政府雇员实行“占编不入编”。“占编不入编”的优点在于控制政府整体用人规模,达到精减机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目的。如果政府雇员数量没有界限,行政首长就会有利于本部门工作出发,乐于增加雇员人手,从而不利于精简机构、裁减冗员,降低行政成本。
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公务员制度改革相配合。香港从1999年开始实施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同时,宣布暂停招聘公务员,因此各局和部门如因短期的服务或运作需要而須聘请額外人手,則只可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招聘非公务員,从而使合约公务员和非合约公务员的总量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我国也不防可以借鉴此办法,严格控制每年公务员招考数量,以便空出较多辅助性职位用于招聘政府雇员。
(七)政府雇员薪酬问题
建议给予行政部门充分的薪酬决定权。建议由行政部门首长根据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雇用人员的综合能力酌情全权决定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包括确定薪酬水平、提供合同期满酬金以及合同期限的调整薪酬。但是其薪酬决定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薪酬水平原则上以当地劳动力市场分类价格为指导,以本地区普通公务员起薪点为上限。
在香港,部门首长可厘定因应生活指数变化而调整其薪金,惟这些调整不能超越公务员薪金调整的幅度。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整套聘用条件既不能逊于那些按照《雇佣条例》和《雇员补偿条例》受聘的人士,也不能较相类职级公务员的聘用条件优厚。部门首长须根据这些原则厘定他们的薪酬水平,惟数额不得高于相类或等同职责的公务员职级的起薪点。 在此同时,部门首长亦可参照劳工市场及招聘情况而厘定有关的薪酬水平。
“高薪” 一直是各地政府试行的雇员制度的特征之一。吉林省资深高级雇员最高年薪达19.8万元,上海、无锡、浙江、深圳等地也纷纷开 出令老百姓瞠目结舌的薪酬:珠海的政府雇员年薪最高可超过10万元,芜湖最高达18万元,而无锡市政府雇员最高年薪竟达50万元。如果对政府雇员的数量和佣金不加以限制,就会造成政府编制变相扩大,提高用人成本。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灵活的政策来试图解决政府对紧缺的专业人才的需求。这种做法行不通,单纯依靠经济激励而缺乏职业发展空间的政府雇员制度来挽留专业人才是行不通的,企图通过公务员体制以外的政府雇员制度来解决政府紧缺专业人才的也会对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带来冲击。通过聘任制公务员途经解决政府所需的高端专业人才比较科学。目前,深圳、上海浦东已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
(八)限定最长雇用期限。为防止滥用雇用权力,建议明确最长雇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如果在2年以上至3年以内,则需提出理由以征求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同意。临时雇用权的滥用,是政府雇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之一。如果雇员表现优秀,又与作为终身雇员的上级关系良好,就很容易产生为了工作和其它的需要而让临时雇员延长工作。
(九)政府雇员的法律适用。建议将《政府雇员法》与《劳动法》视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来调整政府的雇用行为和保障政府雇员的劳动权益。现行《劳动法》并未将政府雇员纳入其调整范围,但政府雇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确定存在着劳动雇用关系。所以,政府雇员的劳动权益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政府雇员法》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 广东省人事与人才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关于部分地区推行政府雇员制的研究报告》,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3期,第87页。 [2] 陈尧:《政府雇员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新趋势》,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第77页。 [3] 香港立法会CB(1)47/06-07(03)号文。 [4] 林生菊:《政府雇员制调查》,载《廉政瞭望》,2008年第5期,第21页。 [5] 刘新峰等:《我国政府雇员制与美国联邦机构临时雇员制》,载于《行政论坛》2005年第4期,第29页。 [6] 香港立法会CB(1)473/06-0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