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五:加拿大的证据法立法[7]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国人越来越认识到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反观西方法律发达国家,不仅有专门的证据法,而且证据法已经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以加拿大为例,除《加拿大证据法》、《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统一儿童证据法》之外,加拿大宪法及《DNA鉴定法》、《罪犯识别法》、《证人保护项目法》等法律对证据问题都作了规定。如,《加拿大证据法》第3条明确规定有利害关系或犯罪之人不能作证,这对于证言的可靠性作了保障。《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条文虽仅有9条,但它充分体现了加拿大立法者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明方法的重视。《统一儿童证据法》规定儿童是指14岁以下的人。对儿童的证言,如果该儿童答应讲真话,而且法庭认定这个儿童理解讲真话的意思、并且能够表达该证据的内容,则可以对其所提供的证言予以采纳。[8]
经验六: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规则[9]
事实自证,即“让事情自己说话”。美国法院承认该规则允许原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有过失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为过失。不过法院适用该规则,至少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没有被告行为的直接证据,二是事件如无过失通常不会发生,三是造成伤害的媒介或器具一直处在被告排他的控制中,四是事件不是由于原告主动行为或共同行为造成的。事实自证规则不同于严格责任原则的是,前者的归责基础是建立在当事人有过失之上,前者的抗辩事由是自己已尽了合理的注意,或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第三人过失,前者并非不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可以用间接证据举证。武汉大学法学院刘信平建议,下列情况下,可推定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是由于被告过失引起的:1.没有被告的过失,通常不会发生此伤害事件;2.伤害事件不是由于原告和第三人行为引起的;3.所发生的过失是在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我国实行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双重倒置会使医方的举证责任过重,这是否会引起负面影响尚有待证实,但不能不引起关注。[10]
经验七:美国的“法庭之友”与意见提交程序[11]
法庭之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法院正确裁判案件,但其表现出来的立场常为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者从公众利益出发。法庭之友是指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或组织,认为其个人的或所代表的或所关心的群体的利益已经或将会受到某个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裁决的影响时,向法庭提交的与当事人不同的补充信息或辩论意见。除以个人身份出现的外,法庭之友大都由执业律师代理进行。当然,有的案件可以不止一个法庭之友,只要所阐明的理由是不重复的。法庭之友意见提交的途径,可以是应法院的要求,可以是自己对感兴趣的案件主动要求法院允许其提交意见,也可以是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立场而主动联系机构,请求他们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不过,提交意见的前提,要么事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准许,要么事先得到法院的允许,除非是美国联邦政府、州、领地、市、县或类似实体。意见提交的内容,一般须声明本意见符合诉讼规则要求,已按所要求的形式书写,且按规定的方式在何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及其他法庭之友,并注明这些律师的姓名、地址、电话。
经验八:美国法院判决执行制度的启示[12]
美国法律十分尊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即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就会产生严肃的法律后果。美国法律承认一审判决的既判力(非终局的但仍为有效,除非上诉审改判),这对案件执行方便不少。[13]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如能提出相当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偿还债务能力,则法院将采用强制执行的补充程序,命令被申请执行人出庭,当场由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反询问。经过这一程序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有偿还能力,法官可命令被申请执行人分批偿还。被申请执行人仍不按规定执行,法官可宣布被申请执行人藐视法庭罪,被申请执行人将可能被送进监狱。而且,这一程序非常简单:由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宣布其犯藐视法庭罪,无须移送其它庭立案,也无需交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审理。这一特殊程序,不需要起诉,不需要更换法官,也不需要自行回避。在美国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大部分是由警察负责执行的。执行官无权定罪。美国传统是国会制定法律、法院解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例),行政机关包括警察、司法等部门才是执行法律的机构。这些对我国缓解当前的“执行难”问题很有借鉴意义。此外,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美国由书记官在有效期限内签发执行令状的制度,也符合我国减少当事人及其律师与法官接触的改革精神。
经验九:“案多人少”矛盾的破解途径[14]
对于司法问题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的解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克里福特·华莱士2006年12月6日在国家法官学院的演讲中提出,一是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调解。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较好的方法,调解中双方更关注自己从该程序中得到什么而不是失去什么,因此,调解对整个社会都比较有利。有效的调解可以减少庭审法官的负担,因为调解会让案子不再进入诉讼程序。调解后剩下的案件可以通过案件流程管理而变得更有效。案件流程管理使得法官可以决定诉讼的节奏,而不是由当事人和律师来决定;它让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变成有秩序的流动,从而使得审判更有效而花费较少的时间。调解可以产生和谐,诉讼则不会。二是要加强法官和律师协作会议。法官经常试图通过听从律师这样的法律职业者的建议来解决难题,而这种建议也帮助法官做出了富有成效的判决。法官和律师的会议可以让大家在平和公开的气氛下讨论司法中的问题,所形成的最终的决定应当对于司法有较好的帮助。“越来越多的国家让律师参加各种与法官互动的会议并从中受益”。三是要加强反对司法腐败。司法反腐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公正非常重要,它应该是公开的,以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投诉;它应当是透明的,从而使得人们了解法官所作所为是诚实的没有欺诈的。而当许多指控并非正确时,对法官的处理则应当是公正的。
此外,在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方面。[15]劳动争议,广义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16]”。一般地,审判领域只针对权利争议而非事实争议进行诉讼程序上的司法审判。无认是团体争议还是个人争议,发达国家大都设置劳资双方参与、显示一定程度自治的劳动审判组织,使得在劳动审判中,既实现专业化,又体现自治,两者相整合。这一路径也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值得借鉴的。当然,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中,亦应充分考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考虑专业审判的需要,如在劳动争议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应从劳资双方代表中产生。因为陪审员的审判参与在提升审判质量的同时,还成为法律教育的导航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资双方,对预防劳动争议有利无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