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关于非终极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向终极责任人追偿问题,必须在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才能够持已经履行的有关文书或者证据才能够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
(二)法律实践的解决思路
回到我们在前面提到的案例,史某在起诉的时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
一、将货运方及其投保第三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施工公司、雇主崔某一并起诉,法院可以根据他们分别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做出判决,然后史某可以根据不同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个债务人不能够赔偿史某的全部损失,他还可以在终结该执行程序的同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在本案例中货运方、施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和货运方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货运方、施工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与雇主崔某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二,在前述案例所述基础上,史某可以再行起诉雇主崔某外的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当然这样做显然诉讼成本明显要增加。所以第一种方案是最佳方案。
当然如果雇主崔某能够在偿还债务基础上可以向其他终极债务人进行追偿。崔某不应当在偿还债务前追偿。
[1]李晓斌:刍议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民司法[J].2003(12)
[2]王 磊:不真正连带责任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J].2001(2)
[3]黄 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P577.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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