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中各个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等。
3、是否有内部求偿权不同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果没有终局责任人,则不发生求偿问题,即使在有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也只有在先承担履行义务的人不是终局责任人时才发生追偿权,并且这种追偿并非像连带责任中那样基于分担比例的内部追偿,而是基于终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一个债务人承担了履行义务后,可就超出自己承担份额的部分享有向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4、有无具体债务分担不同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然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义务,但由于其根本原因在于请求权的竞合,所以每个债务人实际上只是仅就自己的独立行为负责,其间并不存在赔偿份额的分担问题。在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债务分担问题。
5、有无明确法律规定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广泛存在于民事法律领域,无需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即可成立。而连带责任通常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法律规定体现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像连带责任那样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才能够使用,但是目前在我国民商法中也有不少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以颁布时间先后顺序列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由于经营者与生产者“对外责任的承担,也难以用共同侵权其中任一方对外均应承担连带责任来解释。”[4]这时候只能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来解释两者对外承担责任之法理。即消费者可以选择债务人,还可以先后向不同的债务人请求赔偿,但以受领一份给付利益为准"销售者与生产者中有责任一方为终局责任人,二者对受害人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6条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有终局责任人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的债务人的债务在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但是,如果被免除债务的不是终局责任人,这种免除的效力就不得及于其他债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第三人为终局责任人,第三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适用代位求偿权或转让请求权的规定。《海商法》第254条的第1款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即终局责任人的清偿具有绝对效力,而且被保险人在从终局责任人处没有得到全部赔偿时,可以向其他非终局责任人请求未满足部分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8)45号司法解释《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涉及到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当时法律理论的浅薄,造成之后很多法院都以此为依据,乱用连带责任,证明了我国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方面的欠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解释第7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确了教育机构不作为或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第三人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学校应承担的补充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分类
1、同种性质请求权竞合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一人或数人侵权之债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乙盗窃甲的摩托车后逃跑,途中与酒后驾车的丙相撞,致摩托车严重受损,甲基于乙的盗窃行为和丙违章驾驶撞坏摩托车的行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乙丙的侵权之债竞合,对甲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二,一人或数人合同之债与他人合同之债竞合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旅客甲与某旅游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按旅游社安排乘坐列车前往目的地,途中被窗外飞石击中"甲同时起诉该旅游社与铁路局,旅游社与铁路局应分别基于旅游服务合同与客运合同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同性质请求权竞合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竞合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消费者甲在某酒店住宿于晚上11时在走廊上遭四名男子殴打,酒店保安与服务员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与他人一起围观四名男子将甲殴伤后扬长而去,为此甲将酒店及四名男子诉至法院。四名男子与酒店分别基于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对原告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二,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而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邮局将甲的包裹错误送给乙,乙接受,此时邮局与乙分别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对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质疑及面临困惑分析
(一)质疑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给付标的或者内容是否同一。上述两传统定义对此均持肯定态度,我们认为并非如此。不少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与另一债务人应承担的数额不同,有时相差甚远。如一宗财产被盗或者被毁损,若该宗财产已被保险但为不足额保险,则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与侵权者的赔偿金额可能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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