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从监督队伍上看。纪检干部虽然在反腐倡廉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但在新知识、新技能上提高不够,整体素质与日益复杂的工作要求相比,尚有差距。有的监督人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差,缺乏监督工作才干和执纪办案的本领;有的监督人员工作作风恶劣,职业道德败坏,不能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有的甚至成为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的“情报员”、“保护人”;有的监督人员“老好人”思想严重,顾虑重重,怕得罪人,缺乏事业心,不安心本职工作;有的监督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积极探索增强纪检监督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教育在反腐倡廉中具有示范和警示的作用。开展廉政教育,要究教育规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从具体工作中找准着眼点,把握教育和对象的特点,丰富教育内容。要突出教育重点,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党员为为主,分层次、分类别,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尤其权力观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行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创新教育方法,开展示范教育,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在党员干部中形成一种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开展警示教育,找准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的时期,从查办的大案要案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挖掘教育资源,深刻剖析发生的原因,使党员干部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已之心,警钟长鸣,做到不想、不愿、不敢腐败;要把廉政教育与开展相关活动相结合起来,与党员队伍整顿相结合,纳入各类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综合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风尚。要注重教育使用,把廉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等各个过程,使党员干部真正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努力发现自己的差距,改进自己的思想。
(二)强化监督意识,健全自律机制。自律机制是一种主观不愿为的机制。有了自律意识。才会有接受廉政监督的自觉性。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意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破除封建特权思想,树立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公仆观念,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党龄长久,都要充分认识到党内决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党性锻炼,在修身立德上,常修为人之德、为官之德和为政之德,坚持自省自重、慎独慎微,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监督。每个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既是监督的对象,又有监督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放弃参与监督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回避参与监督是失职的表现,增强搞好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就纪检监督机关而言,更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克服对下级监督尚可、对同级监督不易、对上级监督较难难的问题,知难而进,主动出击,有效实施;要严格遵守案件受理、初核、立案和调查、审理、处理、执行及移送等有关规定,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办案措施,严格依法执纪办案。
(三)创新工作体制,理顺监督关系。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从一般规律看,监督的有效性主要取决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职能任务明确,主体必须拥有对客体的制约权,而且应要与客体的权力对等。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权力不对等的监督制约也难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为弥补现行监督体制的缺陷,中央已明确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建立了巡视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督主体的权力。但《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这一规定和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要求,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体制性矛盾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理顺。例如,同级监督问题。要改革现行纪检监督体制,确定各级纪检组织(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组织(机关)管理为主,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从人事任免、业务指导、干部培训、考核考评等方面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完善双重领导体制的新办法新措施,保证纪检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完善基层纪委的组织建设,可试行从社会各界选举部分优秀党员担任纪委委员,增强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对派驻派出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派出机构编制收归上级纪委统一管理和调度,拟任人选由上级纪委提名,协同组织部门一起考察任命。要增强纪检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将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认真研究和建立各种监督主体协同配合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协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尤其要为群众的广泛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让群众举报方便、快捷、安全,省钱、省时、省力。
(四)健全法规制度,增强执行效果。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保证。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严格的法规制度执行,把法规制度真正贯穿于监督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党员干部的各个层面,体现到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反腐倡廉建设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从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健全法规制度,要增强制度的整体性。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党纪政纪条规和制度。但在这些法规制度中,有的重复雷同,操作性不强,有的缺乏法律支持,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影响了执行效果。因此,对过时的要废除,对不完善的要修订。例如,反腐倡廉汇报制度,要规定领导每年述职述廉的同时,必须向同级纪检机关报告本人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重要岗位培训制度,规定地市级以上纪检机关和党校要结合实际,分期分批对机关单位管人管事管财管物的人员和新进公务员、新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岗位反腐倡廉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提高他们参与反腐倡廉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等。要把一些比较成熟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的制度上升为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廉政法》;同时,要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新的行政、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实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对已出台的法规条文作出权威的司法解释,以增强操作性。要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善于找出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加以修正和完善,尤其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和现象,要通过制度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找准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如权力的集中点、需求的短缺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政策法规的着力点、政治思想工作的薄弱点等,拿出办法措施,制定政策方针,使各项制度更具有适用性。要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制订各项实体制度要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使制度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容,又有明确的实施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增强制度的执行性。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落实制度要强化制度教育,确保各项制度深入人心;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