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必须紧紧抓住监督这个关键。在现行监督体制下,切实提高纪检监督能力,必须科学界定纪检监督的目标功能,正确分析影响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探索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方法途径,才能有效地预防腐败的滋生蔓延。
[关 键 词] 纪检监督 有效性 探索思考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必须紧紧抓住监督这个关键。纪检机关作为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和专门监督机关,在现行监督体制下,必须切实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一、科学界定纪检监督的目标功能
《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此可以看出:提高纪检监督能力和水平,首先要科学界定目标和任务。长期以来,纪检部门在反腐倡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为什么在有些方面,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纪检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其他部门的情况,定位不够准确。纪检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必须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所赋予的职责,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明确目标任务。要善于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抓监督工作,把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作为首要任务;尤其要通过加强对权利的拥有者、使用者等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
2、突出监督重点。纪检机关涉及的监督对象很多,要争取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得较大的监督成果。就必须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例如,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在监督环节和部位上,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从目前情况看,虽然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高发部位和高发环节,仍然是人、财、物方面。如,干部的任用、提拔,掌握财权、物权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资金高密集领域等。
3、注重整合资源。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党章赋予的职权,也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注重发挥职能部门和其他监督机关的作用,该纪检机关“唱主角”的,必须不折不扣干好;是纪检监察机关“唱配角”的,必须认真负责地抓好检查和督导。要充分利用组织协调职能,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力量,以此扩充纪检监督系统的监督功能。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的评价系统,通过量化考核,建立绩效测评机制,作为监督激励和监督失控问责制的依据。要根据中央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正确认识影响纪检监督的不利因素
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纪检监督工作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及时地与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接轨。但目前从主观客观上看,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纪检监督有效性的因素,纪检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第一,从监督对象上看。主体监督意识不强。缺乏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下级对上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上级对下级怕得罪人,丢选票,不愿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怕影响团结,不想监督。客体接受监督不自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一把手”,习惯于监督别人,而不愿意接受别人监督,尤其不愿意接受基层和普通党员的监督,担心丢面子,失威信。尽管没有党员干部否定加强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实践中,总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反感监督、拒绝监督,甚至出现打击报复监督人的现象。
第二,从监督手段上看。廉政教育有待改进。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关系转型过程中,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冲击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对人的道德观产生负面影响。但廉政教育却相对滞后,尤其是方法陈旧,效果不理想。廉政法规有待健全。为了预防和遏制腐败,尽管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加强监督的法律法规,但在实施监督的实践中,有些弹性较大,具体操作上浮动幅度较宽,让腐败分子有隙可钻;有些存在相互矛盾、重叠的现象,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等没有形成法律,执行随意性较大,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办案手段有待创新。当今形势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无论是信息还是管理都日趋现代化、科技化、网络化,腐败现象正在不断趋于“高智能化”,办案仅靠思想政治工作,仅凭一张嘴、一支笔,技术手段单一,工具欠缺,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严峻形势。制裁力度有待加大。由于监督单位的人、财、物都是由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配置,有的出于对现实的考虑,监督者事事要听命于党委、政府(被监督者),监督的力度大打折扣,出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一手硬(制度健全),一手软(监督制裁不力)现象。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时,有的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强调 “客观”照顾 “情面”,无原则地予以“保护”。结果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使监督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第三,从监督机制上看。领导体制不够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在惩治腐败中虽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导致了纪检监察机关难以独立履行职能的困难局面,有时还要受制于监督客体。党的组织原则之一是下级服从上级。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相对顺利,容易实施。但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则显得比较困难,下级监督上级时,往往有顾忌,这就很容易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形成 “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监督渠道不够畅通。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表态拥护的多,而事前参与的少,民主生活会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往往认为不了解真实情况,不受重视。如,有的对群众举报后,定为重要信访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查的,只占同类信访举报总量中很小的一部分。内部监督,等同虚设,党内批评不理想。特别是有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职务一肩挑的就更难。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监督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基本属于监督的“盲区”,仅能“纠偏于既遂”,而难以“防患于未然”,巡视、谈话等监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有问题才进行的,缺少主动性、防范性。再加上各级纪检机关承担了大量工作,“包揽”过多,重点不够突出,难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一部分监督者和举报群众在对腐败分子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常常会付出巨大而沉重的代价,监督成本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