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情报机构间的竞争
各国的实践都证明,由单一的机构垄断把持情报系统,往往造成情报机构死气沉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因此各国普遍设立了至少2个以上的情报机构,并且设立竞争机制,鼓励情报机构之间展开竞争,促使他们发挥各自优长以提高效率。
如美国在《情报法》中明确规定了鼓励情报机构之间展开竞争的情报政策,并且在体制编制以及预算拨款等方面制定了相应法律进行保证。为了吸引领导人的注意、争取国会更多的拨款,美各情报机构各展所长、激烈竞争,几乎无孔不入。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情报机构网罗了大量的科技人才,密切跟踪科技最新动态,使用各种高新技术以提高情报搜集能力和处理能力。各情报机构情报能力的充分发挥,促进了整个国家情报能力的增强。
(三)把加强情报力量建设作为情报机构改革改革的中心任务
我国应把“国家安全、经济繁荣和全球民主化”作为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的三项核心目标,并把地区性威胁、跨国威胁、外国谍报活动、信息战威胁等作为今后要面对的主要威胁,并把情报、监视和侦察能力作为保障国家安全战略目标的至关重要的能力之一,必须拥有综合的情报搜集和分析能力,以便对威胁国家安全的事件发出警报,为政府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决策提供情报支持和在爆发危机时提供近实时情报,为识别有利于增进我国国家利益的各种机遇和保持我国的信息优势服务。此外,还要为促进国外民主化、保证我国情报系统的安全、监督军备控制协议的实施和保护环境等方面提供情报支持。改组军事情报机构,加强军事情报工作的集中领导,明确各情报机构的职责,提高军事情报机构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补充大批年轻、专业的情报人员的同时,通过加薪、提职等手段做好原有情报人员的保留工作;另外,还加大了侦察技术、装备研制与改进的资金投入,为21世纪我国军事情报工作打好基础。
(四)给予情报机构法律上的保障
在世界各国不断完善法制的进程中,为配合情报机构的逐渐“公开化”。有利于情报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相应的专项立法纷纷出台。长期以来,情报机构处于一种可以说是“权大但地位不明确”的状况。在有些国家,情报机构有时甚至具有一些超越法律的“非常特权”。
尽管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是根据情报机构的特点,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制定相应法律明确情报机构地位。一是使其活动“有法可依”;二是要求其活动,特别是在国内的活动“以法行事”。
由于我国在情报立法方面还比较薄弱,在情报工作中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这就难免给情报机构的改革和情报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在美国和俄罗斯的情报机构改革中都有相应的情报立法与之相对应,使其有法可依,在整个过程中有章可循,在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前提下发挥情报机构最优职能。因此,我国急需情报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情报机构的改革和情报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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