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地域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地区、民族、城乡差别上。从地区差别来看,中国是世界上地区差异特征最显著的国家之一,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人均GDP绝对与相对差距呈扩大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各地的教育差距十分明显,而且最发达地区和最贫困地区之间的差距仍在加大。1998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分别为96.47%、81.87%、和42.26%,东西部存在巨大差异;从民族差别来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2000年第口资料显示,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41%。比较而言,少数民族学生在各类学校中在校生的比率不低,但发展极不平衡。
2.城乡差别
我国是一个城乡存在巨大差别的社会。总体而言,广大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质量普遍低于城市。农村义务教育中,师资质量低、教育经费紧缺、教育条件匮乏、教育管理水平不高、学生家庭贫困,因拖欠工资等原因在工作中积极性不高的教师多数在农村,家庭困难的学生多数在农村。如此多的受教育人口在义务教育的阶段低质量成长,不仅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文化氛围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客观因素
1.性别上的不平等
人民的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而且在某些地方还很严重,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人们往往把主要的精力、物力放到对男孩的教育上,而很多女童却不得不离开校园,或辍学在家,或被迫在外打工挣钱。特别是经济困难家庭,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些都暴露出公民受教育权利在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性,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女童的受教育权保障严重不足。目前妇女在受教育权利方面仍表现为文盲率高、性别差大;入学率低、失学率高;高等教育中女性比例偏低。女性在升学、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这些都表明要想根本上解决女性受教育机会事实上的不均等,还需作艰苦努力。
2.部分家长对子女受教育的不正确态度
我国农村还有不少的家长不能从思想上认识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和强制性。认为读书无用,读不读书都无所谓,或者读书也是为了劳动。还不如把钱用在将来给孩子盖房子或结婚用。所有这些观念的形成既有传统陈旧的小生产思想的影响,也受对市场经济误解的制约,它们都直接妨碍着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另外,一些家长对教育特别重视,不惜一切代价送孩子到一些师资力量较发达的学校,城市,地区接受教育,有的请客送礼,有的办假证,想尽办法,不惜填写假地址、到学校附近租房子、夫妻分居、为学校捐款捐物,假离婚。交高额的赞助费、择校费送孩子到重点学校读书,这在一定程度影响其他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四)学校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原因之一
1.对学生的入学、升学权的侵犯
一些学校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这些就是侵害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此外,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和宣告缓刑、假释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方面应与其他未成年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学校不依法接纳其复学,将他们拒之校门之外;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取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等行为也侵害了未成年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2.对学生上课学习权的侵犯
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或禁止差生上观摩课等做法,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有的学校弄虚作假,让学习差的学生请病假不参加考试,或为追求升学率不让学习差的初三毕业班学生参加升学考试,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对学生身份权的侵犯
学生身份权,是指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其所在教育机构拥有学籍进行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成功的权利。儿童、少年一旦有权进入某所学校学习,经登记注册后就成为该学校的学生,也就获得了相应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了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一同丧失。由于学生身份权对受教育权的存在至关重要,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份权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得被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目前学校教育中,一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不负责任地把那些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开除出校门,使得这部分学生流入社会无人管理。他们当中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行为侵犯了受教育权中的学生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