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行为方式应涵盖积极取得方式和消极取得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永久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的目的即可。
四、对本案中“非法占有”的主客观分析
本案中张某任X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私自让王某参加拍卖经营活动,拍卖会前,王某向拍卖公司交纳了300万元拍卖保证金。竞拍成功后,因王某未能如期缴纳拍卖成交价款,拍卖公司对300万元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指使XX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公司资金300万元支付给王某,无法追回。那么张某到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呢?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张某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案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张某的意图十分明显,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本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单位承担,造成单位损失300万元无法追回的危害结果。张某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之一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XX公司的章程中也有相同规定。
本案中,张某明知对XX公司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所进行的这次拍卖关乎XX公司的生死存亡,对于如此重大的经营决策,按照公司法及XX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由全体董事进行研究之后才能作出决定。而张某在全体董事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擅自作出决定,让王某以个人名义参加拍卖,约定竞拍成功后让王某以成交价115%的价格卖给XX公司,并且指挥王某在拍卖被抬到4000余万元如此之高的价款时仍坚持举牌。从而导致以王某及XX公司当时的经济实力根本无法筹集到如此大笔的资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成交价款,经拍卖公司催缴后,对王某事先交纳的300万元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继而可能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恶劣后果。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张某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而擅自作出决定,给XX公司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行为人意图转嫁赔偿责任是否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答案是肯定的。前述我们分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达到了非法排除权利人对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的意图,就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张某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本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单位承担,采取非法手段,擅自指使XX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公司资金300万元支付给王某,导致该损失无法追回。张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本单位财产损失300万元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属于一种消极取得。刑法注重保护财产权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张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XX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造成XX公司300万元所有权的丧失。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为前提。虽然张某的行为从表面看没有给其本人带来利益,但他的行为损害了本单位的合法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他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应当构成犯罪。
(三)张某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
本案中张某这种将本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非法予以转嫁,达到排除权利人对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的目的,属于消极的取得方式,实施的是非法占有行为。
综上所述,张某非法转嫁赔偿责任属于非法占有,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复杂性和疑难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内容迥异的判决结论。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办案的意识和勇气。只要是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说理,而不是强词夺理,胡乱下判,即便出现错误,也应该予以谅解。由此看来,我国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不无反思与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