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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民事诉讼文书的立法缺陷与修改建议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史秀永 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分  类】 文化研究
【关 键 词】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 可能会使受送达人丧失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合法方式为“传票传唤”,而非口头传唤或电话传唤。因当事人在送达开庭传票时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传票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将传票转交或将其内容转达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因此未能如期到庭参加诉讼。如果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①为理由,将案件按撤诉或缺席判决处理,则必然会使原告丧失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等方面的权利。如果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②为理由,将案件按缺席判决处理,则必然会使被告丧失到庭参加诉讼,反驳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等方面的权利。同样道理,如果以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传票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则可能会使受送达的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丧失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 可能会使受送达人丧失上诉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一审裁判文书时,如果受送达人外出办事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同住成年家属在规定期间无法将裁判文书转交受送达人,也无法将裁判内容转达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规定期间确实未能得知裁判内容,且其同住成年家属对审判情况不详,无法为受送达人对裁判结果作出上诉与否的决定。鉴于这种情况,如果将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裁判文书的日期确定为送达日期,必然会使受送达人丧失上诉的权利。这种做法不仅会损害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使受送达人与一审法院产生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 可能会使受送达人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现行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多数载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如果受送达人是申请执行人,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裁判文书后,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无法将裁判文书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转交或将其内容转达给受送达人,也没有主动行使申请执行这一权利,这不仅会使受送达人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还会使受送达人赢得的实体权利难以实现。
    • 对策和建议
    法院诉讼文书,是法院司法文书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书状的总称。法院的司法文书,因其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另一类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如书函、报告、笔录、通知书等。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是制作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前提和基础; 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在法律效力方面的体现和反映。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与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因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一经依法作出并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便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而且该司法文书非经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改变,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不具有需要当事人执行的法律效力。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中在某些法定程序上或者环节上所制作使用的,是诉讼行为所必需的,并对诉讼行为如实反映和确认的司法文书。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能够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书状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依法制作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书状,如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当事人的诉讼书状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是诉讼当事人行使和履行我国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理讼断案的必备条件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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