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加紧构建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体系。”构建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解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守法在内的诸多环节,而国防法作为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可以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作为“军事宪法”,为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的国防和军队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形成“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新格局,人民军队组织架构和力量体系实现革命性重塑。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这场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领导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从原来的参、政、后、装四总部体制调整为直属军委的十五个工作职能部门,军种从原有的陆、海、空和二炮,调整为陆、海、空和火箭军,并且新增一个军兵种战略支援部队;从原来的七大军区调整为五大战区。此外,“脖子以下”的改革也已经启动。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习主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也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目标要求一致。而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职权的规定很好地支持了国防和军队改革,该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权,其中的“(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等内容就对当前正在进行的解放军的体制、编制、总部、战区、军兵种的调整改革以及使命任务、职能权限等进一步规范起到了支撑作用。
(四)作为军事法体系的基座,为构建和完善军事法规体系奠定基础
新中国成立至1997年3月国防法出台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没有一部公认的基本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早出台的一部军事法律,195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不仅规定了兵员的平时和战时征集、服现役和预备役的要求、服役人员的权利义务等,还规定了地方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等涉及国防教育的内容。可以说,兵役法实际上发挥着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基本法律的作用。但是兵役法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定领域的一部一般法律,无力统领起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所有基本事务,因此军事法体系需要一部基石性的基本法,而国防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缺失。国防法共计十二章,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分别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组成及任务,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十章内容,可见,国防法基本涵括了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重要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等下位军事法律起着统领和支撑的作用。
此外,国防法的出台也进一步促进了军事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从纵向的效力等级上看,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这五级。而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军事法体系则由宪法中的军事条款、国防法(基本军事法律)、一般军事法律(兵役法等19部)、军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和军事法规(单独由中央军委颁布的条令条例),以及大量军事规章或军事行政规章组成。目前看,这一军事法体系的效力等级是层次分明且合理的。另外,从横向上看,国防法规定的内容既承接并细化了宪法关于军事方面中的部分原则性条款,如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规范了中央军委的武装力量领导权等内容,又为其他一般军事法律提供国家基本法律的依据。这样从纵、横两个坐标促进了军事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二、与当前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时代背景不相适应之处
国防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军事基本法,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军事宪法”,发挥了与其所颁布生效时代发展要求相匹配的功用。当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当前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二十年前出台的国防法也显现出了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之处,值得关注。
(一)某些内容与新的时代发展不相适应
每一部法律都是其所处时代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免会出现一些滞后于此后时代发展需要的情况,国防法也不例外。如国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也就意味着要在法律中增添“绝对”两个字,这一变化不仅仅是对我国基本军事制度的法律肯定,也是要求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在内的全部国家机关、包括武装力量成员在内的全体公民对这一立军之本、强军之魂的立法维护。除此之外,国防法还有一些与新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
一是与武装警察部队的调整改革不匹配。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安边防、消防、警卫,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退出现役。(由内卫、交通部队组成的)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武警部队建设,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建制关系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武警部队各级相应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管理权被取消,武警部队的领导管理权完全收归中央军委。而国防法第十二、十三条的现有内容与这样的实践发展不一致。国防法第十二条(八)规定: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权出现了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层面的不一致;此外,国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的职权“(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指挥权”是从战时角度而言,而对其平时的建设管理国务院是有权参与的。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也与当前的改革进程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