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国防法为构建和完善军事法规体系奠定基础,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基本法依据,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在完善国防和军队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当然,在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某些内容与新的时代发展不相适应,某些新兴领域的规范尚属空白,条文间衔接不严密存在缺漏。为此,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对国防法进行修正。
关键词:国防法 军事法体系 基本法 国防和军队建设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军民融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一个重大政治判断,新时代不仅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也对我国的国防和军队改革作出新的部署。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一部基本法,被学界称为“军事宪法”的国防法自1997年3月14日通过迄今已经生效20年了,在这20年的时间里,其在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实践和保障改革发挥了基础性支柱性作用,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完善国防法,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为完善国防和军队建设理论和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不仅需要进行实践探索,而且需要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国防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本法律,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一部基石性法律,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和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有效支撑。
(一)作为一部军事领域基本法,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基本法依据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思想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重要治军思想。而我国开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军”则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随着全军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和广大干部战士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部队相继提出了“依法治军”的口号,并得到了法规政策的呼应。此后,这一治军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日益深入人心。这也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支持,国防法第十八条就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所涉及领域不仅包括传统认知中的武装力量领域(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还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其他领域,如国防科研生产、国防动员等。如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领域、全过程实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一要求?国防法给出了答案。
首先,通过厘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权力边界来实现。如第十二条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有:(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明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权,包括:(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次,明确了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力量、组成职责等内容。国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武装力量三个组成部分各负其责,各履其职。
此外,国防法还对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进行了或原则或具体的规定,起到了通过军事基本法来管理、调整军队和国防建设和改革的基石和支撑作用。
(二)作为国家的一部基本法,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从“寓军于民”,到“军民结合”,再到“军民融合”,促进军民两个系统协调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尤其是为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开始对军民融合式发展问题作出战略部署,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2015年3月12日,习主席在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而早在1997年国防法就已经对统筹军民两个系统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在国防法的引领下,国家一般军事法律和军事(行政)法规规章对军民融合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1990年通过,2014年6月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第五条规定“国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国防交通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民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军民结合的具体领域,第三十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