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亲”与“己”之逻辑维度
诚如上文所论,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在中华文化史上长期占据中流砥柱之地位,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伦理结构,尤其是以血缘宗亲为本位的“亲亲”之“仁”,可谓十分切近华夏民族的情感生命。《论语·学而》讲:“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那么,“孝悌”到底在何种意义上构成仁的逻辑原点呢?且看《论语》中关于“亲亲”、“孝悌”之义的3条论述: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2)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3)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
第(1)条乃孔子和弟子宰我围绕服丧之礼所展开的一番讨论。在孔子看来,一个婴孩从呱呱落地开始,到能够立于人世、独立行走,至少需要三年的时间,其间,无不仰仗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与呵护,现如今,父母薨逝,子女为其守丧三年,尽之以孝、报之以恩、寄之以情、还之以爱,完全合乎情理。宰我不明此理,自然算不得仁人君子。如果说第(1)条的道理还隐含于事例之中,那么第(2)条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孝悌”为“仁”之本这一本质。有学者认为,与其说“孝悌”为“仁”之本,还不如说“孝悌”为“人”之本,这种理解当然也有考证之依据,那就是在古文字学上,“仁”乃“人”字之派生,原因有二:第一,就目前出土的甲骨文字来看,“人”字出现的频次极高,而“仁”字却极为罕见;第二,金文当中有多处“人”字旁边添加两横或两捺的写法,此乃书写者出于审美意义上的考虑对古文字所作之改造,亦有可能是“仁”字产生的主要缘由。然而,如果将“仁”作“人”解,也就等于将“仁”作为完全意义上的名词或概念来理解,而《论语》中的“仁”并不都是如此。据统计,《论语》中的“仁”作形容词用而所占之比重最大,约91.30%,而其他词性的比重少之甚少,分别是名词4.35%、动词4.35%。事实上,无论是古汉语还是现代汉语,“人”主要是作名词讲,古汉语中有部分名词活用作动词的表述,但“人”字作形容词的用法几乎为零。因此,但凡《论语》当中所出现的形容词意义上的“仁”,基本不可化约为“人”来理解。然此处的“孝悌”为“仁”之本的“仁”乃名词属性,是否可作“孝悌”为“人”之本来理解呢?就意涵上看,这种理解是成立的,逻辑上也更为合理。儒家的伦理结构是“推而广之”,即《孟子》所论之“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可见“亲亲”、“孝悌”之爱是“仁”之起点,而“人”乃“仁”之主体,“仁”反过来又是“人”安身立命之本,因此说“孝悌”为“仁”之本,即是说“孝悌”是“人”之本,也就是说,在“孝悌为仁之本”这条文字上将“仁”作“人”解,完全合乎情理。第(3)条再次提到“孝悌”之义,然而其重心已经转移到个人的德性养成以及“行”与“学”的关系问题之中,也就是说,以此条来讨论“孝悌”与“仁”的关系,基本上难以切近“仁”的实质。
基于以上分析,则大致可以确定:“孝悌为仁之本”与“仁为人之本”的内在互动,使得孔子的“仁”学在逻辑上更为自洽。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在于,“仁”的价值何以从“亲亲”、“孝悌”推延到“民”与“物”的层面?对此,杨庆中认为,孔子仁学的“逻辑起点是宗法等级中的血缘情爱——‘孝悌’,逻辑的展开是推己及人的‘爱人’,逻辑的准则是既能彰显血缘情爱,又能照应宗法等级的‘礼’,逻辑的最终结果是通过对‘己’的体知和修练,达到知天命、耳顺、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完美境界”。显然,要想对孔子仁学思想的内在逻辑做一番相对周全的解释,就必然要引入“己”之主体性环节,否则便难以直接将“亲亲”与“仁民”、“爱物”相勾连。正因如此,诸多学者在考察“仁”的内涵与外延时,也将“己”的主体性领域置于其中,如李振纲认为,“仁者爱人,克己复礼,孝悌为本,为仁由己,构成‘仁’的四重内涵”。葛荣晋则认为,“如果把‘爱人’看成孔子对‘仁’的本质内涵规定的话,那么在‘仁’的外延上,孔子在《论语》中内在地蕴含有‘自爱’、‘亲亲’、‘仁民’、‘爱物’四个层次”。那么,“己”这一主体性领域要如何被妥当地安置于“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伦理关系当中?“己”在孔子的仁学思想之中又该居于何种之地位?对此,张美宏认为,“孔子讲‘仁’是立足于‘己’的。在孔子看来,要想在人与人之间能够‘行仁讲让’,应当先以‘我”为原点,彰显‘亲亲为大’的真性情。另外,‘仁’是人最本质的特征,但凡‘知人’者皆具备‘知己’的能力;由‘知人’而‘知己’的过程中无不贯穿着对‘仁’德的体察。在切己、‘知人’的前提下,通过‘尽己’的方式最后顺利实现‘行仁’之目的”。由“知己”到“知人”固然没错,但问题在于,如果立足于“己”而“知人”、行“仁”,岂不是无形中消解了“亲亲”一环的伦理意义?没有“亲亲”作为依托的“己”,要如何在古代的传统社会真实地呈现其情感生命?显然,儒家“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同心圆式结构在价值伦理的层面上是自足的,这种德性上的自足,充分表现为“己”与“亲亲”之关系。儒家并不将“己”看作单一的原子,而是将之安置于“亲亲”的伦理序列之中,使之以血缘宗族成员的身份存在,因此,“己”在儒家的伦理结构中并非独立的个体,而是群体的一员。这一点也可以在《论语》的文本中得到印证,以下2条就集中讨论了“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