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侵害犯罪强制医疗的构建
刑罚的科处,必须是受“责任原则”的支配,因此,责任轻微,但危险性重大的犯罪人,只能科处较轻微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则无法发挥去除犯罪人危险性格的功能,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刑罚的替代或者补充措施。这个措施即为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具有反复从事犯罪的危险性为前提,其针对行为人的个别性,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基于特别预防的思想,从而对于再犯危险性的行为人进行隔离、改善以及治疗等处分,以代替或补充刑罚的处分措施”。保安处分带有浓重的防卫社会和再社会化的色彩。犯罪学上,人格违常的受刑人,被认为非常不易矫治。这种不易矫治的受刑人,再犯的可能性自然相当高,在刑事政策上应使用如何的对应措施,是一个难题。基于特别预防的考虑,只要犯罪人有危险性,即应当设法加以矫治。在特别预防的考量下,犯罪人是否具有危险性,是保安处分宣告与否的基础。保安处分不以行为人的责任为基础,而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基础。“保安处分基于社会危险行为而适用,尤其是对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是法院适用保安处分的重要环节。”而性侵害犯罪人的强制治疗处遇措施就是这种基于行为人危险性的特别预防理论的应然产物。但是任何保安处分措施的施行都必须以必要性为原则,也即“保安处分只有基于社会防卫所必需时,且在具备‘伦理的容许性’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如果对行为人的危险性可用其他方法排除的,就不应适用保安处分。”
具体就性侵害犯罪而言,虽然一般情况下性侵害犯罪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犯罪人从事性侵害犯罪的原因如果不是因为个人生理、心理的疾病或者人格特质等问题,而且也不是属于由犯罪习惯的“常习”性犯罪人,则再犯性犯罪的危险性应该不是很高。反之,如果从性犯罪人的再犯前科记录发现有同一类型的犯罪记录,性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生理、心理或者其他因素有密切的关联,譬如,“责任能力会因为生理缺陷而减弱,一方面,这些生理缺陷会导致行为人的辨识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这些生理缺陷导致行为人所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要远低于正常人,这使得他们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正常人要低。”因此,则有必要去探求其性犯罪的原因,并依照该原因对其施予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措施,以减低其再犯性犯罪的危险性。因此,有犯罪习性的“常习”的性侵害犯罪人才是强制治疗最需要关注的对象,从而对症下药,避免该性侵害犯罪人再度犯罪。而如何区分性侵犯犯罪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治疗,必须进行事先的鉴定。因此对性侵害犯罪人的强制治疗保安处分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
(一)性侵害犯罪人的鉴定
对于性侵害犯罪人的精神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该项鉴定是相当专业的新领域,而且横跨犯罪学、心理学、社工学以及医学等领域,如果单纯依赖医疗单位精神科医生进行精神鉴定,由于其几乎没有接受过性侵害犯罪人精神鉴定的培训和经验,则其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能会不准确。因此必须对于性侵害鉴定人员的基本能力与资格加以规范,以期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达到准确鉴定的效果。另外,由于该项精神鉴定涉猎范围过广,所以本项鉴定不能仅仅由精神科医生进行,而应当成立专门的鉴定专家小组,这个鉴定专家小组应当涵盖精神医学、心理学以及行为科学方面的专家,并纳入犯罪人居住地居民代表以及服刑期间监狱工作人员的意见,最终由鉴定专家小组来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小组必须要收集性侵害犯罪人特质形成的所有可能的资料,诸如加害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年龄、籍贯、住址、学历、工作状况等等;早期的家庭关系,包括个人成长过程、父母管教态度、家庭成员互动关系、有没有受过家庭暴力、家族精神病史等等;创伤经验,包括犯罪人个人的生理、心理、挫折、压力经验与经济问题,包括是否早期曾经被猥亵或者性侵害等等;性格发展史,包括第一次性经验、性生活、性幻想、性偏好、性态度以及性挫败经历等等;职业史,包括其求学过程与工作情形,是否从事过色情有关的行业;对被害人的同理心程度,包括被害人是否有拒绝、被害人的反应以及是否适宜暴力等等;心理测试,包括智力测验、投射测验或者神经心理学的检查。通过这些信息的收集,有利于鉴定专家小组全面掌握性侵害犯罪人的精神状况。鉴定专家小组做完整个鉴定过程,并对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危险性进行评估,对其再犯性、危险性作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对于鉴定家而过具体且明确的作出接受鉴定的性侵害犯罪人是否施以强制治疗的建议。
(二)强制治疗
我国在未来应当将性侵害犯罪人强制治疗的规范,纳入刑法的保安处分体系之中,也即强制治疗的范围应当从精神病人和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的性病患者扩充到包含具有再犯危险性的性侵害犯罪人,并且将其强制地收容于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安处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宁、防止危害社会的因素产生但即便有如此崇高的目的也不能做毫无界限的概括性规定这是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1.专门的治疗机构之建立
美国在针对性侵害加害人强制治疗上,在采取危险性罪犯法案的各州中,为落实强制治疗制度,其州政府均成立设有专门的机构以及人员对性侵害犯罪人的精神状态、再犯危险的等级、应采取的治疗手段以及治疗的实施与监督等等,其名称或有不同,如:爱荷华州的“人类服务中心”、亚利桑那州的“健康服务中心”等等。但是其在通过专业的机关、专门负责性侵害犯罪人治疗的工作,以落实性侵害犯罪治疗上,几乎完全相同。
性侵害犯罪的成因及其形态极为复杂,且其是属于一种异质性群体,治疗上需要专业的医疗团队以及专业人员加以协助。且我国目前对于性侵害加害人的强制治疗上完全处于空白阶段,诸如性侵害危险量表的设计研究、性侵害治疗方式、性侵害治疗的成效以及性侵害加害人出狱后的心理治疗或者辅导教育,均有待于进一步的研发和改革。也正因如此,性侵害专门医疗机构的成立,就整体性侵害犯罪的防止工作而言,是相当必要的。
2.刑后强制治疗
由于性侵害犯罪时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为建立性侵害犯罪机制,需要结合矫正、医疗等相关领域,建立专业化、系统化、制度化的合作模式,才能达到降低犯罪人再犯罪的机率,如果仅仅依靠增强自律的身心教辅并不能达到最佳的再犯预防的效果,特别是犯罪人假释或者刑期届满回到社会生活之后,原有潜在的低自控特质加上外在的自由环境,使得犯罪人更容易再犯。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治疗制度,以便能够整合治疗与司法处遇来治疗性侵害犯罪人。我国应当规定,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前,经鉴定后认为有再犯的危险性的,应当进入专门的治疗机构,施以强制治疗,在强制治疗处分期间到其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为止,执行期间应当每年进行鉴定、评估其有无停止治疗的必要。也即刑后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