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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人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
来源:互联网 luo | 马世理 李凌志
【分  类】 信息科技
【关 键 词】 性侵害犯罪;保安处分;刑后强制治疗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2.成长历程及后天性教育的缺失

  个人的成长经历,对于日后人格的形成,以及个人的行为举止,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正是建立自我价值观以及逻辑思考的重要时期,如果父母虐待或者疏忽孩子,会使得儿童产生焦虑以及对价值的混乱感受,结果会形成低自尊以及低自我概念。这样的儿童成人之后实施性侵犯的可能性比较大,其可能会以性侵犯来提升自我价值感并达到不满意的亲密需求。另外,如果儿童或者青少年时期,接收到的是许多负面的语言,比如:羞辱、嘲笑等等,这种压迫性的环境,将会引导人们对周边环境产生敌意,并引导他们进行犯罪。也因如此,个人的成长经验也成为影响是否成为性侵害犯罪人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新闻媒体日益频繁报道的性侵害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一方面,这与家庭对于子女性教育的缺失有着直接的联系。对于大多数父母而言,在子女的性教育方面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性观念的影响往往会感觉到羞于启齿或者谈性色变。另一方面,学校在性教育方面也是存在严重不足。就大部分的学校而言,从未开设有关性教育的课程。“已有研究认为,两三岁的儿童已经有了性意识,尽管大多数是潜意识层面的。”由此可见,后天性教育对于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后天性教育的不足则会导致未成年人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从小就没有树立正确的性价值观。这也成为了性侵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创伤经历

  在儿童时代的创伤经历也是构成日后形成性侵害犯罪人可能的因素之一,有学者认为,早期的创伤经验,将可能使得儿童或者青少年产生不安全的依附经验,比如遭受性侵害、性虐待、虐童等等创伤,这些早期的被性侵害的心理历程的发生极为复杂,被性侵害者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进而产生对于性观念的偏差,或者发展出性别认同的困扰,而这种偏差将可能成为一个不稳定的危险因子,影响其日后的行为。

  4.过早的接触性行为

  性经验发生的早晚、频率等,可能会影响行为人对于与异性相处的态度,如对于异性的态度产生偏差,则可能会演变为日后犯罪的成因之一。有不少性侵害加害人有过早的性经验,或者是曾经从事过与色情行业有关的工作,有学者的研究指出,如果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第一次的犯案年龄小于十八岁,则其极有可能成为连续性侵害的犯罪人。如果行为人经常出入色情场所,因而对女性产生偏差或者歧视的看法,或者在色情行业工作的经验,而学习到强奸迷思等观念。

  5.经常观看色情信息

  随着色情信息在网络上的迅速传播,青少年极容易接触到色情影片和书籍,这些色情信息又经常与暴力相结合,包括性侵害、性虐待等等,因此在成长的过程中,对于经常接触此类色情信息的青少年会产生错误的认知和认同性暴力的态度。色情信息所呈现的内容,不仅是性行为,同时含有夸大男性气概、合理化性侵害行为等内容,所以这些信息不仅是引起接触者的性兴奋或者性冲动而已,更重要的是这些信息会影响人对性侵害行为的态度。

  二、性侵害犯罪人强制医疗的必要性

  关于性侵害犯是否需要除了刑罚之外,另外施以强制治疗,在关于性侵害犯处遇政策上,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学者间也有不同的见解,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性侵害犯罪是一种心理上的疾病,需要以治疗的方式处置,才能降低其风险。而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性侵害犯罪的强制治疗,虽然名为治疗,然而实际则是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再次剥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应当突破现行刑法中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的限制,将犯罪对象扩大至所有性别。或者设立一些新罪名,譬如“性侵儿童罪”来规制性侵害犯罪人的行为。”

  性侵害犯罪是否可以通过强制治疗加以治愈,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性侵害犯罪是否是一种病症。通过性侵害犯罪的成因可以看出,构成性侵害犯罪的因素多元,而且性侵害犯罪有时并不是单纯为了性需求而犯下性侵害的犯罪,所以如果想降低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则必须首先针对性侵害犯罪的犯罪背景和动机进行了解,所以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在某种程度上,都可能具有相当程度的精神疾病史,此时则需要以强制治疗的方式以消除其危险性,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或许每种犯罪形态都具有其背后的背景和动机,但是性侵害犯罪和其他犯罪最为不同的是,性侵害犯罪取决于心理层面的原因较为复杂,相较于其他犯罪可能是单纯的偏差行为,可以通过监狱中的教化就可以加以改善,而在性侵害犯罪中,可能犯罪人本身对于自身状况也不甚了解。因此,有学者认为,即使属于较低危险及低再犯之性侵害犯,仍然需要接受相关的辅导,由专业人士协助,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只是性侵害犯罪到底有没有治愈的可能,如果性侵害犯罪没有治愈的可能,则对于性侵害犯罪防制的刑事政策,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治疗,而可能需要从增加刑罚的强度或者采用其他较为强硬的措施入手。事实上,关于性侵害犯罪人的强制治疗,学说上认为性侵害犯罪再犯的危险性不可以单一数据同一而论,因为性侵害犯罪所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此,关于性侵害犯其再犯可能性也有不同,个案的危险性以及再犯性必须经过专家鉴定、评估之后才能够确定,并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治疗。

  无论采用何种治疗方式,针对性侵害犯现今并没有完全有效的治疗方式,所以简单来说性侵害犯罪的治疗,与一般疾病不同并没有完全治愈的概念,不过,学说上普遍认为,即使对于高危险或高再犯率之性侵害犯罪人,仍然必须通过相关的治疗,以降低其再犯的可能,纵使可能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治疗的概念可能会从治愈转换为控制,但这是设计治疗方式选定的专业领域,就整体而言,仍然不影响强制治疗存在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对于性侵害犯的治疗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强制治疗的功能到底有多大?其可降低再犯率的比例又大致为多少?再犯率的调查统计,对于强制治疗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具有指标性的作用。依照美国司法部的研究,未经过治疗的性侵害犯罪人,其处于之后再犯率,大约为60%,而经过治疗的性侵害犯,其再犯率则降到15%到20%。此外,“美国学者Marques等人在1989曾经在美国加州某医院针对出院两年后363位性罪犯进行研究,在年龄、犯罪类型与性犯案史上进行控制组配对,结果发现,未经治疗的两组其再犯率各为19%与14.9%,而经过治疗的再犯率为11.2%。佛蒙特州性侵害防治中心调查其性侵害者治疗成效,发现以再犯预防治疗,其五年内再犯率为7.2%,未治疗者再犯率为17.6%。”足见强制治疗对于性侵害犯罪人具有降低再犯可能的影响,强制治疗的功能性也获得验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强制治疗对于性侵害犯罪的矫治,确实具有相当的功效,通过专家的协助,可以使性侵害犯罪人找到可能的犯罪原因,或者学习自我控制的办法,同时在数据上,接受强制治疗的性侵害的再犯率,也显著较为接受治疗的性侵害犯罪率低,显见强制治疗对于性侵害犯罪,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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