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完整规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性质的保护,但当前集体土地利用还处于自然经济状态,构建完整规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仍然是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笔者认为构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名称应与国有土地相衔接。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对此亦不统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应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改称为集体农地使用权,其它统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延长和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模式是在既无法律规定,亦无政策约束的情况下由农民自发创造的。依据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一般可为50年,“四荒”等未开发土地可确定较长期限,但一般不应超过70年。
3.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遵循“有偿自愿、依法登记、公开公平”的原则,确立使用权的转让、转包、抵押、租赁、继承、入股等具体的流转方式和程序,对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适用不同的流转机制。
4.完善现有土地征收制度。应严格界定公共目的范围,杜绝非公益用地存在“搭便车”现象,同时明确征地补偿的受偿主体。土地的收益、使用、处置权由农民集体决定,但不打破原有村民小组的界限,由村民小组监督,以此体现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补充地位。
(三)构建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民以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集中与劳动力联合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农民形象比喻:“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土地一起折价入股,参与股份合作组织的利润分配;二是仅以土地折价入股,参与入股土地产出的利润分红;三是在开发农业中,以一个生产项目为主,吸收土地入股,参与项目产出的利润分红;四是土地入股联合整理开发模式,农村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与国营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股开发,开发利用的收益按投入股份多少进行分红,以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解决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经营问题。其中,前两种是社区性土地股份合用,后两种是小范围的个人组合性的土地股份合用。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对土地使用权的再界定,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承认农民的承包权,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丝毫不影响农民的土地产权。笔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优于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应该按照改“流转土地”为“流转土地的股份”的思路,重新设计推进规模经营和保护农民权益法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制发展。当国家建设用地以及地方工业化,尤其是非公益目的征用土地时,可以考虑用农民承包土地入股的办法,一揽子解决用地矛盾和农民长期利益。
(四)加快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制建设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的前提包括如下内容:集体所有权的明晰、登记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法制观念的树立与土地合同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建立与规范;耕地非农化的限制和管理。而在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过程中,应该包括完善土地制度本身的法制建设和相关的法制建设。应早日统一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土地配套制度,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等有关的法律内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使离开土地的农民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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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孙佑海.土地流转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69-83. [1] “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2] 参见冀名峰:关于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的几点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五期,第13-15页。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 [4] “调整1%的占12.5%,调整2%的占22.2%,调整3次的占30.6%,调整4次的占20.8%,调整5次的占13.9%,平均调整3.1次,最高的调整8次。”《中国农业发展报告(1998)》,1999年,中国农业出版社,第21-22页。
[5] 2 详见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农村经济》,2007年第三期 ,第23-25页。 3 4 5 6 参见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 ,第239-249页。 [7] 参见程恩富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经济纵横》,2006年第11期,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