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经济高速增长的“瓶颈”,民营资本参与投资BOT项目不失为一种解决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民营资本参与投资BOT项目过程中还存在各方面的障碍,本文从信用角度进行了民营资本投资BOT项目的障碍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民营资本;BOT项目;信用障碍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译成中文即“建造—经营—转让”,是作为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形式。BOT方式的概念分为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内涵为一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权投资者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投资者将项目的所有权无偿地转让给政府。
1 内资BOT概述
内资BOT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国内民间资本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届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制定的国有部门。
2 民间资本以BOT模式投资公用事业的必要性
2.1财政的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政府垄断运作模式,由于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有限的预算资金与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相比严重不足。引进民间资本,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缓解政府资金短缺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BOT作为特许经营的典型模式,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诸多优点,现已受到很多国家与地区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
2.2内资BOT相对外资BOT的优势
相比较外资BOT,内资BOT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不用考虑汇率,在浮动汇率制的今天,汇率频繁地起落跌宕,难以预测,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巨大;二是没有文化差异,内资BOT项目合作各方了解国情,熟悉国内办事程序,易于交流;三是熟悉国内有关法律,可以避免诸如外汇管制、主权利益等棘手问题;四是有较强的投资意愿和投资冲动,能受政府调控。综上所述,与外资相比,民营资本参与BOT项目融资,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灵活操作,扬长避短,体现中国特色,其适应性更强,运行更顺畅,适用范围更广,能更好地发挥BOT项目融资的优势。
3 内资BOT在我国应用的信用障碍分析
3.1信用障碍的内涵
信用障碍是指经济主体之间,以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及交易规则。本文基于广义信用的定义分析民间资本投资BOT项目的信用障碍主要包括下面三个方面:1、融资障碍,投资主体的信用度比较低,导致项目公司融资困难;2、政府守信障碍,作为BOT特许权协议授予者及项目最终所有者的政府不守信行为屡见不鲜,使民间资本的投资面临很大风险;3、合作方之间的信任障碍,投资主体对潜在合作者的不信任增大了合作协调的难度,彼此间无法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最终导致项目的失败。
3.2融资障碍
我国目前内资BOT项目债务资金基本源于国内,主要是国内商业银行贷款,也有一些项目来自政策性银行贷款,但一般限于较大的重点项目。商业银行是目前内资BOT项目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但这一途径,存在许多困难。首先,BOT贷款期限长,数量大,不确定性多,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对此一般比较谨慎或要求比较高的担保条件;其次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实力和信誉相较外商和国有大型企业差一些,而且普遍缺乏对企业信任的管理,因而贷款难问题由来已久,进行巨额的BOT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再者,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机制还不完善,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利用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融资及利用二板市场等直接融资方式来弥补资金缺口。
3.3政府守信障碍
BOT中的政府信用也就是政府应该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做出必要的承诺和可靠的保证,并严格遵守和认真兑现。由于BOT项目的社会性、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政府因素影响,BOT项目的投资不仅冒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而且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这就决定了BOT项目中的政府信用尤为重要。然而,由于行政监管的不力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政府的信用问题由来已久,不守信行为也屡见不鲜,在BOT项目中主要表现为越权干预和、民争利和过度保证三方面。
3.4合作方之间的信任障碍
对BOT项目合作方来说,一方面要依靠契约这种制度类型的规制与协调,另一方面要在合作方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否则,项目很难得以顺利完成。合作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则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弥补契约的缺陷,使组织能够稳定运行。同时,合作的失败大多也被归结为其内部缺乏相互信任。这是因为合作关系实际上基于一种对未来行为的承诺,而组织承诺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含的,只有彼此间充满信任,各方信守诺言,才能使得这种承诺成为可靠的计划并最终得以实施。
4对策及建议
4.1加强政府信用和政府作用
BOT项目融资运作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契约之上,政府作为BOT项目的参与者和契约的当事人,应将企业看作在具体的投资项目上的合作伙伴,二者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双方所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不仅包括政府对基础设施主办企业的约束,也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承诺,双方必须建立在较高的信用基础上,尤其是政府部门,要严格履行合同和协议。
另一方面,在BOT实践中,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授权给市场化的企业建设和经营,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不管,相反,国内外实践证明,BOT项目离开了政府的支持便不可能成功。这其实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采用BOT,要求政府弱化其参与职能而强化其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
4.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项目融资立法体系,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更没有针对内资BOT的专门立法。目前,内资BOT的主要法律依据只能是《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等。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等与BOT项目融资相关的法规又仅涉及国外投资者,因而对内资BOT不具有指导性,只能作为参考。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针对内资BOT的法律条文,为民营资本投资BOT项目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4.3重视企业信用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