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同理,由于2月份“本年利润”科目的期末为贷方余额30万元(15万+15万),而2月份“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余额仍然为借方余额20万元,则2月份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应填列:100000(-20万+30万)。依此类推,3-11月份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应分别填列:250000、400000、550000、700000、850000、1000000、1150000、1300000、1450000。
从上面案例的演示可以总结出以下公式:1-11月份“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本年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余额在借方用“-”,余额在在贷方用“+”)
当然,以上的公式仅仅适用于采用“账结法”的企业。而如果企业采用“表结法”,企业在1-11月份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在账务处理上暂不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即企业在1-11月份“本年利润”科目期末余额为零,是否就不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如果不将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样也会打破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那么,应该怎样填列呢?还是以上面的案例进行演示。
根据以上案例,该公司1月份的净利润为15万元(100万-60万-10万-20万-5万),净利润为该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即净利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由于该公司 1月份没有进行利润分配,即1月份“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20万元。因此,1月份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应填列:-50000(-20万+15万)。
同理,由于2月份的净利润也是15万元(100万-60万-10万-20万-5万),截止到2月份该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30万元(15万+15万),累计的净利润为该公司的所有者拥有,也应增加“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而2月份“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仍然为借方余额20万元。因此,2月份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应填列:100000(-20万+30万)。依此类推,3-11月份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应分别填列: 250000、400000、550000、700000、850000、1000000、1150000、1300000、1450000。
从上面案例的演示可以总结出以下公式:采用“表结法”,1-11月份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本年累计净利润(余额在借方用“-”,余额在在贷方用“+”)
三、完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建议
从上面案例的演示可以看出,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从1月份到11月份每月增加15万元,但12月份却比11月份减少了119万元(11月份为145万元,12月份为26万元),这容易引起报表使用者猜疑:该公司12月份的利润是否急剧下降119万元。另外,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既包括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也包括本年度还没分配的利润,报表的使用者根本无法从报表获得本年累计利润数和上年留存利润数(按照新会计制度,利润表也没有本年累计利润数),而且该项目的填列方法也显得尤为复杂,不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因此,建议资产负债表增加项目“本年分配前利润”,反映企业本年还没进行分配的净利润;而“未分配利润”项目只反映年终分配后的留存利润,它可以直接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不受会计期间影响。这样,将本年度分配前利润和年终分配后的留存利润在报表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既有利于报表使用者获得正确的会计信息,又便于会计人员填列报表。
尽管由于企业采用“表结法”和“账结法”而导致“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的填列公式有所不同,但其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更何况,设置“表结法”的目的是为了简化企业的会计核算,但从案例的演示看来,它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会计人员每月填列未分配利润项目时都必须重新计算累计净利润。为了统一资产负债表中“本年分配前利润”项目的填列方法,建议取消“表结法”,这样“本年分配前利润”项目就可以直接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余额在借方用“-”,余额在在贷方用“+”),而不再需要区分“账结法”和“表结法”。当年末完成利润分配后,“本年利润”科目余额已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余额为零,年末资产负债表“本年分配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也为零。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2] 初级会计实务.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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