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煤矿一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实处,特别是瓦斯检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检查员一定要做到井下见面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次数做好瓦斯检查工作。要做好井下安全检查制度,要侧重检查人们在井下作业中,违章把火种带入井下、违章用电、违章放炮、违章敲打矿灯等具有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异常行为,另外要侧重检查瓦斯抽放、通风管理、瓦斯监测、电气设备防爆等,使其达到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从而从源头上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3 强化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首先企业领导干部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懂技术、懂经营管理、懂安全生产法规,学会按煤矿生产客观规律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另外工人是第一生产者,通过生产技术和安全培训,提高煤矿工人的技术素质、应变能力、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杜绝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和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各类煤矿应提高瓦斯检查员的工资待遇,把那些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人安排到瓦斯检查员的岗位,避免瓦检员流动频繁。各煤矿还有注意培养和留住人才,避免煤矿企业的技术人才出现断层。
3.4 打击官煤勾结
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惩治官煤勾结的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官员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大肆收受贿赂、参股、入股。矿主置安全法规于不顾,以致矿难频频,其中重要原因是他们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犯罪成本。官员在煤矿参股、入股同时也成为煤矿违法生产的保护伞。因此,我们要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违纪成为一种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
3.5 安全法律教育对策
要继续完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实行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根据煤炭行业的生产特点,保证各种法规的有机衔接,尽快补充各种专门性和具体性法规,尤其是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调整煤矿生产劳资矛盾等法规。从立法环节上实现依法治矿战略,保证生产安全有法可依。通过法纪教育要使从业人员人们懂得,法律带有强制的性质,如果违章违法,造成了严重的事故后果,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加强纪律教育,不仅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合理组织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保证,也是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4 结束语
从事故的统计原因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这就充分说明了决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因
素是人。所以,要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首先要从人的安全因素上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各类煤矿和主管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要深刻地认识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只有消除人的安全隐患,才能消除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才能有效地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