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虽然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较大,但是,相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他诈骗型犯罪来说,又是较轻的,如,集资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等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普通诈骗罪为无期徒刑,而保险诈骗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但鉴于保险诈骗罪巨大的危害性,国外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高于其他诈骗犯。
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认为,保险诈骗罪一般很难得逞,况且,如果行为人为了进行保险诈骗又犯了其他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实际宣告的刑罚可能较重。但是,在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假定甲和乙所实施的保险诈骗和普通诈骗的数额相同,并且都同时满足了“顶格判”的条件,对甲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对乙却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目前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设定即不能与本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也有损刑法的内部协调。
七、结论
通过对保险诈骗罪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在刑法典中,从普通的诈骗罪中分离出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是必要的,采用附属刑法方式规定保险诈骗罪弊多利少,并不足取。
2.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罪采用结果犯的模式设置构成要件是恰当的,以行为犯的方式设置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刑罚权的提前过度使用,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截堵来预防保险诈骗罪在我国并不实际。
3.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虽然较重,但这符合中国国情和刑法理论,与中国刑法中的其他诈骗犯罪相比,建议修法时将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上升为无期徒刑,以维护刑法的协调,做到
[1] 引自《保险欺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4页。
[2] 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
[3] 周其华:《保险诈骗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6期)第82页。
[4] 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一下。
[5] 金尚均:《论现代刑法中的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德国近年的讨论为基础》,转引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载《刑事法学》2008第四期第38页。
[6] 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注释全书》,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