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通晓进口国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及豁免制度的规定。在缺乏统一的解决违反竞争法纠纷的机制下,建立域外适用制度,还可以制止外国对我国企业滥用反垄断法,起到威慑作用。此外,企业还应了解进口国有关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一旦遭受国外反垄断诉讼,我国被诉企业可以设法寻求“外国主权豁免”、“国家行为豁免”和“外国主权强制原则”等抗辩理由,以便进行有效规避。
(四)企业应当审视自己的出口商品协调机制。之所以采取出口商品协调机制,根本原因是此类商品几乎全部属于成熟产品,没有独创的技术,企业不得不高度依赖价格竞争策略。因此从中长期看,要化解进口国对我国商品设置反垄断贸易壁垒的风险,治本之策在于企业应该尽快走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自主创新的道路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五)行业协会或商会应指导企业避免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行政章程制度下对其会员企业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或商会应当协调行业内的有序竞争,加强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督和约束,审慎灵活地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合法的经济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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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海峰﹒世贸组织新型贸易壁垒法律规制及热点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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