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竞争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实施的经济政策,表现为国家确立的竞争法或和反垄断法。
两者的关联体现在:一方面,两者存在共性。制定竞争政策和反倾销制度主旨都是规范竞争。竞争政策或竞争法是被用来规范一个市场内的竞争关系,反倾销制度是在规范不同市场间的竞争关系。因此,两者在许多领域内常有重叠规范之关系。因此,竞争政策或竞争法价值判断的标准就在于对自由竞争经济秩序本身的维护和促进,可以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危害,从而减少倾销的发生。另一方面,两者时有冲突。竞争政策或竞争法保护的理念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通过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协调竞争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对竞争各方的合法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而不是偏向于某一方。而反倾销制度追求保护国内特定竞争者的个体正义,实质上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或企业免受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行为的侵蚀。因此,出口商为了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往往结成卡特尔协议,共同限制销量或提高价格。Partick A Messerlin结合经济学的数量分析方法曾证明反倾销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从事卡特尔活动的企业用作保护其卡特尔利益的工具。因此,出口商就会陷入滥用市场优势,扭曲国际竞争秩序的争端之中。
由此可见,为减少被他国反倾销而主动采取措施,协调出口行为,这种应对之策本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外经贸领域竞争例外原则,但实施中却潜藏着遭到贸易伙伴反垄断法指控的风险。
二、反垄断贸易壁垒盛行的缘由及影响
一些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地位,利用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进行合理的贸易保护,并已成为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正在被贸易保护主义所侵蚀。一国如果滥用竞争政策或法规,或者对限制竞争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或执行反垄断法的失败,都会导致该国竞争规则的反贸易效应,进而演变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工具。[1]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所导致国际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国际上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突出,诸如出口垄断协议、滥用国际市场优势地位、国际兼并行为等垄断行为愈演愈烈,这些行为都严重的影响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垄断贸易壁垒(Trade Barrier of Anti-monopoly)由此产生。
(一)反垄断贸易壁垒盛行的缘由
1.各国立法状况与执法力度不一
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具有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的“经济宪法”的地位,也是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主要手段。为了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目前约有100个国家制定了国内的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其中多数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制定的。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习惯名称,美国的竞争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欧盟各国统一称为“竞争法”,日本的竞争法称为“禁止垄断法”。但由于各国的反垄断规则差距很大,有的国家已经制定了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有的国家还没有制定竞争法。在立法的国家之间,其立法目的及标准也相差甚大,从而导致一国竞争法的实施会购形成对另一国的贸易保护措施。
竞争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国在执行政策时宽严不一,一方面允许甚至鼓励本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这些都会对贸易自由化产生影响。有些国家甚至打着贸易自由化的旗帜,利用反垄断规则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在这种状况下,反垄断法就演变成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
2.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着被滥用情形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是目前各国反垄断法产生冲突的主要因素。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内国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企业合并行为,即一国反垄断法运用“影响原则”来实现其域外适用。它强调的是一国反垄断法的效力范围,即其反垄断法既约束出现在该国领域外但对本国产生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约束行为与损害均发生在本国外的限制竞争行为。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开始,反垄断法强化了国际控制。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制度往往沦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制度通常奉行的原则有3项:即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敌意-效果原则”和“利益分析原则”。其中属地管辖原则和效果原则是两个极端,利益分析原则处于折衷地位。反托拉斯法逐渐成为美国用以单方面迫使贸易伙伴向美国经济政策和体制看齐、以便打开对方乃至第三方市场的有用工具。欧、日各国竞争法及其域外管辖制度大都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
(二)反垄断贸易壁垒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诉讼以国家利益为重,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反垄断诉讼依据效果原则,只要对他国经济造成实质损害,都会成为被诉的对象。反垄断诉讼不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内,一旦我国企业被诉,不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只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反垄断贸易壁垒持续时间长,损害程度大过反倾销。
中国已经于2001年加入了WTO,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开始受到WTO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规制。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并购、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优势、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这三种行为,虽然其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企业,但其行为后果单方面地影响了我国市场的竞争秩序,这些应该是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及反垄断主管机关关注的重要对象。
三、我国规避反垄断贸易壁垒风险的策略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由于游离于WI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目前又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调整各国的做法,因此,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有必要警惕国外以反垄断为借口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
(一)在WTO框架下形成一个统一的与贸易相关的反垄断措施的协议。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竞争,建立全球适用的竞争政策是必然发展趋势。而WTO又是协调各国竞争政策的最合适的场合。正如《多哈宣言》所指出那样,“我们必须在某些关键领域进行更多的工作”,各成员国应当加强国际竞争政策方面的双边与多边协调和合作,采取必要行动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措施的协议的达成,从而在全球范围内为各国的实践建立一个统一性的标准。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从2008年8月1日付诸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贸易保护条款规定上看,对于保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抽象规定。有必要在未来反垄断法具体实施细则中,依据相关的竞争政策指南,紧密结合产业政策目标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制度规定,对贸易保护条款的相关适用范围、程序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真正实现贸易保护的立法目的,防止过度、无序的竞争,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此外,我国必须积极参加反垄断法的国际执行的合作与协调,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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