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公共产品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应该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但由于公共产品收益外溢性的广泛存在,实际上存在众多模糊和交叉。特别是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对教育、卫生等公共产品职责不清,缺乏具体划分,其结果必然是互相推卸责任,并最终落到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上,从而导致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承担过多的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但却享有很少的财权,这使县乡两级政府财政上捉襟见肘。农业税取消后,新疆一些以农业税为支柱财源的县乡政府财力不断萎缩,财政状况日益恶化,2003年,新疆全区赤字乡镇231个,占全区乡镇总数的30.3%,占乡镇财政机构总数的35.1%,这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缺口逐渐加大,同时,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承担了大量事权,如新疆中小学教育经费支出要占到县级财政支出的60%,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由于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联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未能及时跟进,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因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财政困难问题,造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进一步运转困难,加剧了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问题更加凸现。
(三)“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
随着村提留以及农业税附加的取消,农村社区内兴办社区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即是否兴办某项集体公益事业,以及兴办该项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多少资金和劳务以及如何筹集等,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但这只是针对一些临时的或受益面较小的公共产品适用,在大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不是根据农村社区和农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来决定,而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和供给路径,由上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根据“考核指标”、“政绩”、“任期”的需要安排供给,农民、农村、农业的实际需求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农民很难有机会直接表达自己的需求。在这种取向的供给体制下,“政绩”、“领导人智慧”、“规划”等成为供给过程中的决定因素,一些容易出成绩的短平快公共项目频频问世,而一些期限长、见效慢的长期项目或社会福利型的项目则经常被剔除出决策者的选择范围,如水利建设、科技推广、社会保障等。这种供给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产品的合理供给,也反向削减了满足农村实际需求的资源供给量,造成了真正符合农村需求的公共产品的大量缺失。
三、取消农业税后新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策
针对取消农业税后新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依据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构后农业税时代新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型发展政策,形成了城乡不均衡的国民收入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这是造成城乡公共产品建设出现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消除城乡公共产品建设和供给上存在的差距,就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2005年新疆城镇化率仅为37.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约5个百分点,其消除城乡公共产品建设和供给上存在的差距任务艰巨。自治区政府要改变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向农民提供与市民大体均等的公共产品。为此,首先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大地。其次,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增加对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如农作物品质改良、重大病害控制、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当然,新疆地域广阔,根据新疆区情,不能强求农村道路、饮水、学校、文体、路灯、垃圾处理等等公共事务达到与城市一样的标准,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现实的。区政府供给全部农村公共产品应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在合理确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顺序基础上,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推进。
(二)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责任
从公共经济学的观点看,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因此,国家应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起由中央、省(市、区)、地方和农村社区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目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以中央、省(市、区)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着重解决好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对于一些暂时必须由村民基层组织来组织、协调筹集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投票表决等形式保证公共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同时,还应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应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监督公共产品的资源筹集、建设和使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并且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审计监督职能,保证公共资源的使用的公平合理。
(三)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公共决策,公共决策的利益向导,不仅涉及公共决策的立场与出发点问题,还涉及到实现这一愿望的工作方法问题。新疆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组织化程度低,这种状况是他们在同非农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他们难以参与国家公共决策,反映他们利益要求的主要症结。因此,必须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应在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村民自治,打破农村公共产品由行政机构主宰把持的局面,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实现向能充分显示农民需求偏好的“自下而上”的转变,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民主投票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使多数村民的需求意愿能够充分表达,使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上,满足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农业税的取消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作用;对于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后农业税时代的来临不是农村改革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以此为基点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则呈现出不足的一面。取消农业税后,新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如大力发展乡村经济,不断增强乡镇财政和农村社区财力,增加乡镇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的筹资体系;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配套措施等。我们只有坚持从新疆民族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的意愿,才能应对取消农业税后新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的问题,才能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图书馆建设》
编辑QQ
编辑联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