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AS规定,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以决定资产是否减值或决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是否用来计量减值的资产时,应将资产分组。ISA 规定,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本人认为这个现金产出单元同“资产组”的概念本质是一样的。
我国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中也专门规定了关于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减值的确认计量标准:“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本人认为,关于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过于模糊,给企业人员判断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漏洞。
三、对新准则的一些思考建议
(一)限制减值准备的冲回时间。可以尝试限制企业冲回减值准备的冲回时间,例如企业在减值准备提取的后两个年度不能冲回,这样,企业由于难以预计今后较远时期的经营状况,便不能随意的提取减值准备。
(二)将减值准备的损失相应的记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由于在我国的证券法等中过于重视企业的利润状况,企业便会想尽办法调整利润表上的科目金额。现在将减值准备的对应损失记入所有者权益的科目中将会对企业的行为形成控制。
(三)关于总部资产的规定过分的强调现金流量的概念,鉴于不同的总部资产性质差别很大,不能将所有总部资产一概而论。有些总部资产虽然不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但是本身价值和公允价值都可以核算。总部资产第一次反应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还需要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检验它的合理性。
(四)完善配套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不能仅仅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最后的利润做为判断企业的依据,入连续亏损三年将被特别处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行为。可以采用多个综合指标或者加权平均指标来进行判断,这样就相对增加了企业粉饰报表的难度和可能性。
(五)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生产资料价格市场,为资产的价值的估计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在企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不能得到客观的信息,特别是公允价值地引用会给企业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完善的信息和价格市场不仅能给企业估计资产价值提供依据,还方便审计部门在审查时合理判断企业的会计信息。
(六)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素质。新准则中,在可变现净值、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比例的计提等方面都给与会计人员很大自主性,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能够使信息的反应更加准确。另外,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能使会计人员自觉的严格按照准则做账,加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要加大会计人员的培养力度,扩大准则的宣传推广。
结束语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在改动的方向逐渐与国际化趋同,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逐步严谨,成熟化。减值准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夯实会计信息,较真实的反应资产的现行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也给了企业一定的可乘之机,成为会计信息造假的工具。另外,如何更加合理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减值准备也是一直以来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这一过程也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在不断的改进中使得我们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加合理准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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