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新定位非法集资认定口径
如果我们尝试用其他方式去界定非法集资行为,就可能发现更多的合理腾挪余地,为今后非法集资的合法化预留更多空间,从源头上减少了非法集资犯罪现象。如我们可以将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法律制度中,国家不对集资者获得资金之后的使用进行持续监管,法律通过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集资者在事前和事中都通过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使得投资者可以自己作出投资判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法律规定一套严格的反欺诈制度和相应便利的诉讼程序。这样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也有利于形成一个快速反映相关信息的资本市场。
(三)建立预防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也凸显了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和建立预防机制的重要性。因此,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尽快健全预防机制,对非法集资犯罪做到早发现、早认定、早预防成为治理该罪的重中之重。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关系到金融监管、企业监管、广告审查、新闻监督等各方面问题,涉及面很广。因此,很有必要成立一个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方能有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私有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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